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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社会治理经验值得借鉴

2015-04-02《红旗文稿》2015年2月房宁

社会治理是国家政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民众与社会事务的统治与管理。各国的社会治理,一方面反映了该国基本制度的特质,是该国基本制度的实践与落实,反映的是各个国家社会治理的特殊性;另一方面,各国社会治理也有共同性,有一定的规律可循。无论何种制度,社会治理都要符合和达到一些基本要求和规范,如保证公共安全,保持社会秩序,增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福祉,平衡群体关系与调节利益冲突等等。相对于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社会治理更具有技术色彩,更多地属于管理科学范畴的问题。因此,国外社会治理中一些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一、 西方发达国家社会治理体制的启示

在长期的社会治理实践中,西方国家形成了既有一定普遍性又各具特色的社会治理体系,并且随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与改革。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行政管理与社会治理体制发生了新的发展与变迁,其中最值得关注和研究借鉴的就是在所谓“新公共管理革命”旗号下出现的西方发达国家社会治理体制的发展变化。

西方新公共管理改革的实践是多方面、多领域的,其中最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的,是在新公共管理改革中形成的社会治理体制,即“政府—法定机构体制”。“小政府,大社会”是西方自由主义秉持的政治理念,但在实践中这样的理念一直难于真正实现。随着时代的发展变迁,实际上西方国家的社会治理日益复杂,扩张政府规模的客观需求不断上升。新公共管理改革运动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这个一直以来的难题提供了新的途径。

西方国家政府体系中普遍设立法定机构,作为政府行政部门的补充和延展。如美国联邦政府就下辖大量的法定机构,数量、规模和人员都大大超过联邦政府本身。新加坡政府共有14个部门,而下属法定机构达到63个。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机构为“3司12局”,但下辖法定机构达到200多个。

采取“政府—法定机构体制”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提高了行政效率。法定机构具有一定竞争性,比一般政府机构官僚习气少,比较有效率。第二,提高了治理的专业性。法定机构一般是本领域的专业组织,管理范围集中,属于“内行领导”,管理更加准确到位。第三,减少了社会管理的总成本。法定机构不是专门的行政管理机构,很多是兼职管理,人员一般不占公务员编制,在运行上采取企业化的运行方式,被称为公司化的政府。新加坡在采用法定机构模式后,政府规模得到了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大大降低。

在新公共管理思潮的影响下,经过多年的“政府—法定机构体制”模式的实践,西方发达国家政府社会治理水平有所提升,政府规模和行政开支得到一定程度控制。这一社会治理体制值得我们学习借鉴。近年来,我国东南沿海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如深圳等地开展了法定机构模式的试点,有的已经运行多年,总体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总结。

二、西方发达国家社会治理的基本策略

从理论上讲,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信奉个人主义,崇尚自由主义。从现象看,西方国家社会管理宽松,社会自由度较大。西方国家也经常标榜其是自由民主社会并借以攻击诋毁其他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但深入了解西方社会就会发现,实际上西方国家的社会治理体系十分严密,可谓“疏而不漏”;西方国家社会治理的手段严厉而多样,造成西方国家公民法制观念较强,美国即有所谓“战战兢兢”的中产阶级之说。从社会治理的策略与理念角度观察,之所以形成这样的治理效果,有三大策略值得注意。

第一,“底线治理”。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貌似多元、自由,对于公众一般社会行为管制比较宽松。美国的管制文化是:只要“不犯法”,政府就不管百姓事,老百姓可以“一辈子不与警察打交道”。美国百姓也时常以“不与警察打交道”来标榜自己是安居乐业的守法良民。西方国家特别是英、美等国,社会治理的重点是守住“底线”,集中资源、集中力量打击和惩处违反法律、触犯社会秩序和超越社会道德底线的社会行为。对于公民的不违反法律、不严重触犯社会道德底线的行为一般不予干预。

底线治理,从公众角度感受到的是社会自由度大,进而有助于提升社会认同感和公众对于法律与制度的认受性;从政府及社会治理角度看,则有利于提高治理效率,有利于实现低成本治理,有利于提高治理的可操作性。

底线治理的本质是依法治国。底线治理背后蕴含着一套政治哲学理念,即现实主义的治国理念。西方发达国家普遍的治理理念认为,社会的道德水平乃至社会风气主要不是由社会榜样所代表和引领的,在现实中社会道德与风尚更多的是由社会负面行为、反面典型所决定的。从治理的角度看,对于普通民众首先是不让他们做坏人,然后才是促进他们做好人。所以,公众管理和教育的重点是设置底线,打击越线,以规范社会行为,引领社会风气。

第二,注重监管。西方与我国都奉行和强调依法治国,但在社会治理的实践中,西方国家更注重法制的实施,注重对于法律和制度的实际落实。这是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与我国在社会治理策略与理念上的显著区别。

西方发达国家依法治国及社会治理的主要做法和经验是执法、监管重于立法。特别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制定的成文法不多,主要是根据司法实践,根据判例作为司法依据,这样做举一反三,有较好的操作性。此外,成文法少使整个法律体系比较灵活。而更为重要的是,西方发达国家在法治方面的主要精力、资源投向执法与监管。比如,美国的联邦调查局、中央情报局对美国社会生活进行全面的监管,从企业和个人税收等经济活动到反恐等国家安全问题进行全面监管,触角遍布全社会各个角落。在管理方式上,引而不发,收放自如,使整个社会生活“乱而有序”,外松内紧,表面自由,实际控制。

在监管活动中,西方发达国家采取底线治理的策略。监管注意坚守重要的法律底线,对重要的关键性的法律及社会管制规则坚决执行,对触及底线的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

西方国家注重监管的治理策略有如下优点:一是成本低、效果好。依法治国而不四面出击、处处设限,只是有重点地设置法律并严格执行,使管制资源集中使用,维持较低成本和较高效率。二是有利于培育社会法制观念和守法文化。由于注重监管,执法严格,惩处到位,使公民违法成本较高,进而形成政治社会化效应,使公民在社会法治实践中接受事实教育,久而久之养成尊法、守法习惯。

第三,注重经济手段。依法治国,以罚为先。有法条而无罚则则法律空置,有罚则而不实施则法无权威。社会治理的关键在于落实,落实的关键在于行之有效的手段。

与我国社会治理主要运用行政手段不同,西方发达国家在社会治理中特别注重运用经济手段,倾向采用经济处罚规范社会行为,利用经济杠杆调节社会关系。应当说,经济手段是西方社会治理所采用的主要手段。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社会行为的经济性极强,经济利益是社会利益的核心,经济利益是人们日常行为的主要动机和目的。因此,运用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人们的社会行为,就抓住了根本,可以从根本利益上调节、规范人的社会行为。

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的罚则中,除去违法、犯罪者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外,一般都附加有民事责任,主要是附加经济处罚。在社会政策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也十分注重运用经济杠杆调节和规范企业与居民的经济行为和社会行为。

西方发达国家在保证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思想舆论控制方面更是大量运用经济手段,十分有效。西方国家一般不对新闻媒体进行直接的管控,尤其不采取“舆论一律”的管控策略和措施。表面上看,西方国家无论是媒体还是教育机构都奉行言论自由,尊重保障人权。但实际上,对于关系国家政治安全、核心利益、核心价值和基本道德观的领域实行严格的保护和规范,在适当进行法律规范的同时,主要手段是经济管理。对于那些违规、越界、触犯底线的媒体和个人,采取法律诉讼等多种措施实施严厉的经济制裁。西方国家对社会思想和意识形态管理的主要办法是,通过管住人们的钱包,管住人们的嘴巴,而通过管住了人们的嘴巴,进而管住人们的思想。

西方发达国家在社会治理中注重运用经济手段的主要优点是:

第一,对社会行为主体起到了内在约束的效果。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抓住了经济利益就抓到了根本,触动人们的经济利益对人的约束力显著,可以调动人的自我保护意识,逐步养成自觉接受社会约束的习惯。在西方舆论界和教育机构,从业者内心都知道言论自由的界限和行为的规范在哪里,一旦越界就会遭受损失。

第二,维持社会公正与法制形象。行政性处罚一般由政府实施,社会矛盾易于集中于政府。尤其是管控社会舆论和思想意识形态,行政性干预往往有悖思想言论自由,社会观感不良。西方发达国家倾向于将行政性问题、政治性问题转移到司法领域,采取经济处罚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形式平等、程序正义,避免将社会治理与管制政治化、意识形态化,而又对管理对象实施了实质性的管控。

三、西方发达国家社会治理的保障系统

所谓社会治理的保障系统,主要指实施社会治理的技术平台。所有的社会管理行为都必须有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作为支持和保障。当代西方发达国家之所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施比较好的社会治理,其中最重要的基础性原因,就在于它们拥有一套比较完备的覆盖全社会的国民个人信息管理系统。

长期以来,西方国家十分注重利用技术手段建立起对全民的个人信息管理,主要涉及公民的个人收入、税收、财产以及经营活动等经济方面的信息;有的还涉及公民个人的社会关系,包括家庭情况、主要社会关系及交往情况等等。对于公民个人的思想意识、政治态度等方面的管控属于最为隐秘的情况,以往鲜有披露。但随着“斯诺登事件”发生,西方国家对于公民个人思想意识、政治态度甚至个人隐私等方面的监管情况也逐步浮出水面。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西方国家对于全体国民个人信息的管理系统不断发展,越发完备,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现代社会是一个匿名交往的社会,人们的社会关系、社会行为、思想意识日益复杂多元。如何管理好一个现代社会,首先要做到的是获取管理对象的准确、完整的信息。不了解管理对象,一切管理都是盲目的,因而也必定是无效的。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有着本质的区别,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管理“熟人社会”与管理“陌生人社会”不同。管理“陌生人社会”首先要让“陌生人”现形,首先要掌握“陌生人”的确切信息。从这个意义上,建立国民个人信息管理系统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础。没有这样的基础,社会治理现代化是无从谈起的。

西方国家不惜花费巨大的财力、物力、人力建立和完善国民个人信息管理系统,使社会治理适应了西方社会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扎根于西方国家的现实国情、社情,发挥了保障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当前,西方国家正是利用国民个人信息系统这个巨大的无所不在的无形之网,将一切需要管理的对象及其行为,甚至思想意图,统统纳入管理范围。当需要对其进行管理、干预、处罚的时候,管理主体就可以准确地实施管制,并且有多种手段可供选择。总之,国民个人信息系统使现代管理成为可能。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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