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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互助养老:解决我国城乡养老问题的理性选择

2015-04-02《东岳论丛》2014年11期金华宝

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快速增加,为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我国建立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探索出了社区居家养老等一些新的社会养老模式。这些养老模式虽为满足我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为弥补这些不足,近年来的养老服务实践又探索出一种新的养老服务模式,即社区互助型养老。河北、山东、内蒙古、四川等一些地方的实践已经证明,社区互助型养老是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好模式,为缓解我国当前的社会养老压力、促进社区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社区互助养老的内涵及其特征

社区互助养老,指的是以社区为单位,采用“社区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方式,整合社区内所有生活能自理的老人力量及其养老资源,让老人们合住在一起,实现自助、互助的一种养老形式。互助养老,是一种介于纯社会化养老和居家养老之间的新型养老模式,既有养老院、敬老院等社会化养老的特征,又符合传统家庭养老习俗,更强调普通居民间相互帮扶与慰藉[1]。相比较而言,社区互助型养老在养老对象的居住方式、养老理念的选择、养老资源的组合上具有明显的特点:

一是居住在中心。这个“中心”指的就是社区互助养老服务中心,由政府或社区集体出资新建或租赁旧房改建,提供桌椅、床位、厨房、厕所、水电气等基本生活配套,并配备电视、棋、牌、麻将等文化娱乐设施。在社区互助养老服务中心,老人们的生活比起家里不仅更方便,而且可以在一起聊天、唱歌、打牌等,生活得更快乐。

二是供养在家庭。不同于养老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在社区互助养老服务中心入住老人的经济来源全靠自己或其子女提供。因为服务中心的住宿是免费的,有些还免收水电气费,老人只需要自带米粮和蔬菜,所以花费不多,一个月也就二三十元,现在国家为农村60岁以上老人提供了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单看这点钱很少,但足够入住社区互助养老服务中心老人支付在中心的花费。因此,这样的养老方式不仅老人负担得起,老人子女也觉得轻松。

三是生活在社区。社区互助养老,可以申请居住在养老服务中心,也可以白天生活在中心,晚上回家居住,不管哪种形式,都保留了“居家”的形式,满足了中国老年人“恋家”、“恋土”的情结。既能迎合不同阶层老年人“家舍难离”、“乡土难离”的精神需求,发挥家庭的养老功能,同时又能实践“以人为本”的社区养老服务理念,使得社区互助养老兼具了家庭养老与机构养老的双重优势。

四是照顾在彼此。因为是互助的,社区互助养老服务中心没有专职的护理人员,也没有专职的管理人员,管理工作是由大家共同完成的,负责人是在入住老人中推选出来的,没有报酬,无偿为大家服务,所有老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彼此之间相互帮助、互不索要报酬,共同应对单个个体难以克服的养老困难。

由上可知,社区互助型养老就是“居住在中心+供养在家庭+生活在社区+照顾在彼此”的部分社会化家庭养老方式。其中,家庭供养是核心,互助服务是关键,中心居住是平台,社区生活是基础。以上四个方面的有机结合,便构成这样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独特养老方式。

二、社区互助养老的意义

在我国现阶段社会养老投入不足、资源有限的背景下,社区互助养老模式以其经济投入少、社会效益好、操作性强、满足老年人“恋家”、“恋土”情感需求等优势,在促进全社会转变养老服务观念、缓解全社会养老服务压力、促进社区和谐、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等方面起到了其他养老模式难以达到的理想效果。

(一)促进养老观念的转变,实现“为老服务”与“用老服务”的融合

按照国际通用标准,我国将60岁以上(事实上,城市女职工满55周岁退休后就开始了老年生活,社会保障制度也把年满55周岁以上的女性作为了社会保障金的发放对象)的人口称为老年人,到了这个年龄,不论其身体健康状况如何,他们都成了家庭的“被照顾者”、政府的“养老对象”。在全社会都在思考如何为老年人服务的氛围下,我们很少考虑“用老服务”。一方面,因为老人子女没有经济能力赡养老人或者没有时间陪伴老人,而政府又没有那么多的财力照顾好所有的老人,从而全社会的养老水平不高,老年人的养老状况堪忧,与此同时,老年人的能力得不到发挥甚至被忽视。老年人对自己生活的掌控权与自主权逐渐减弱,一些退休之后的老年人积累多年的经验和能力被荒废,老年人已有能力的弱化又造成其自我效能感的降低,产生无力感和失落情绪,这又加速了老年人身体机能的衰败[2]。因此,在对老人养老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的同时,还要利用好老年人自身的能力。我们必须认识到,面对老人养老问题,外界支持式的“为老服务”只能帮助老人摆脱无助的现实,想要老人真正老有所乐,还需要老人们自身的努力,这其中老年人之间的互助是最重要的。互助养老的目的就是用好老年人的经验和能力,发挥老年人的能动性和自主性,让生活能自理的老人在彼此间的相互帮助中既解决自己的生活问题,又帮助他人,为社会服务,使他们在劳动过程中实现和提升自身的效能感。

(二)缓解全社会的养老压力

根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预测,2011年到2015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将由1.78亿增加到2.21亿,平均每年增加860万。未来20年,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到2030年全国老年人口规模将会翻一番,老龄事业发展任重道远。而“未富先老”的国情决定了国家财力对老年人福利保障的能力与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市场经济发展导致的家庭小型化、少子化、空巢化又使得家庭的养老功能和养老能力急剧退化,直接影响老年人的养老,给全社会解决养老问题带来非常大的困难。传统的家庭养老没有了,政府又无能为力,未来的养老问题该怎么解决。有专家建议,按照适度普惠社会福利发展原则,建立一种将政府、家庭和社区资源结合起来的社会化养老体系,形成以社区照顾为基础的老年人福利发展路径,就是说,社区中由家人、亲戚、朋友、邻里、志愿者、社区领袖等组成的非正式网络协同各种正式的社会服务机构,在社区内对需要照顾的人提供服务[3]。相比家庭、政府等单一渠道的养老,集合了社区内多元化力量的以社区照顾为基础的养老无疑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路径。但问题是在这些多元主体中主要依靠谁来提供服务,家人吗?要么没有时间,要么没有经济能力,要么不愿意,不能全指望;亲戚、朋友、邻里、志愿者、社区领袖吗?恐怕指望不了,也许一两天是可以的,长时间肯定是保证不了的,因为没有钱的事谁会天天做。所以,老人的养老问题主要还是靠老人们自己,尤其是对那些有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们,但一家一户的居家养老解决不了老人们精神空虚的问题,因此,发展社区互助型养老,既能解决大多数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又能极大地缓解了全社会的养老压力。

(三)提高社区凝聚力,促进社区和谐

受工业化、城镇化等因素的影响,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大量的农村人口离开农村到城市谋生,形成庞大的农民工群体。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3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3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69亿人,比上年增长2.4%。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效果,人口出生率下降,农村人口的总量在减少,但全国农民工的数量却在增加。这一现象的背后是广大农村的虚空,农村由希望的田野变成想要挣脱和逃离的生死场[4]。留守农村的,以前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现在随着城市逐渐解决了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除了北京、上海等少数特大城市外,在农民工谋生的城市,其子女不仅可以在比农村老家条件好得多的学校就地读小学、中学,还可以就地参加高考。这样的变化不仅让更多的农村儿童入了城,而且他们的妈妈也大多来到了城市,因为不需要他们在农村照顾儿女的读书生活了。这样一来,目前留守农村的基本上都是老年人。农村变得更加虚空,农村的主体更加空虚。走访农村,老人们常感叹:“找个说话的人都没有。”另一方面,村级党组织软弱涣散,主要表现在村级党组织成员不团结、不办事、不公正、不廉洁[5]。因此,以建立社区互助养老服务中心为抓手治理村级党组织软弱涣散,是一个符合村情的明智选择。因为在农村的日常生活中,只有老人们才是村级党组织能够动员的力量。而且老人们也愿意这样的动员,因为在当下的中国,抱团式的互助养老可能是他们最好的选择。在社区互助养老服务中心,一方面,邻里共享生活设施,相互帮助克服困难,促使邻里之间交往频繁,相互依赖,增强社区邻里之间的感情交流,一定程度维系了社区的和谐;另一方面,通过组织开展文体娱乐活动可以活跃社区氛围,提升社区居民的归属感和凝聚力;通过参与区(县)、街道(乡镇)等组织的区域性文化体育活动,还能有效提高老年人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社区和谐。

家庭是社区的细胞,只有每个家庭和谐了,整个社区才能和谐安宁。但现在脆弱的家庭养老往往成为诱发家庭纠纷的重要因素。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后,其生活来源完全依靠子女,遇到家庭矛盾时,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老人如果不能够隐忍,极易引发家庭赡养纠纷。究其原因,常年处理赡养案件的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认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性格摩擦、人际关系紧张是主要诱因[6]。因此,居住在中心、供养由家庭的社区互助养老既可以避免老人和其子女在一起时间久了引发的性格摩擦和人际关系紧张,又能让老人子女因面子问题而不能不履行赡养义务。

(四)探索社会养老新路径,帮助完善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从大的方面说,社区互助养老实践至少在三个方面可以帮助完善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一是在结构上完善。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主要由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等三部分组成。三者的关系是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现有的这个体系是以满足所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和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为目标。但由于国家财力的制约,实现这个目标显然是不可能的。有了社区互助养老,我们就可以清晰社区养老的功能和范围,将社区养老分为两类,一类是社区互助养老,对象是社区所有生活能自理的老人,他们生活在社区互助养老服务中心,经济供养来自家庭,生活照料在自助和互助,精神慰藉在彼此(一起居住的老人);另一类是社区福利养老,对象是社区所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他们生活在养老服务机构,由专业护工负责生活照料,经济供养来自家庭,对那些家庭经济困难、“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老人,政府承担其养老费用,发挥兜底作用。二是在内容上完善。现在绝大多数老年人的经济条件还算可以,不用为衣食住发愁,但老人年纪大了,他们最怕的是孤独,因此我们常会发现,那些单身的老人都会在家里养条狗或猫,不为别的,只为了能够让自己在孤单的时候可以有一个陪伴的对象,小狗小猫可以极大地缓解自己的孤单。但与物质赡养相比,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具有很大程度的依他性。穆光宗指出:“不少老年人完全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来满足经济性的养老需求,但精神方面的需求却是普遍和强烈的,因为它关涉代际关系和人际关系,关涉亲情和友情,所以老年人很难完全凭借自身的力量来满足这种需求,虽然老年人对需求的表现方式可能是淡然处之和善解人意的。”[7]而老年人精神需求的满足方式存在很大的中西方差异。在很多西方国家,社会化养老机构替代了家庭绝大部分的养老功能,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也是在社会中实现。我国则以家庭养老为主要方式,家庭成员是老年人精神慰藉的主要载体[8]。但现在家庭结构小型化、空巢化,家庭已无力承担这一功能。社区互助养老可以凭借其社区性和互助性的优势来填补家庭中缺失的精神赡养功能,就像老人们说的“能说到一块儿,不寂寞”。三是在功能上完善。现有的三类养老模式囿于自身的局限性,难以化解目前的养老难题。由于家庭结构的小型化、空巢化,使得家庭的养老功能和养老能力急剧退化,家庭养老愈发脆弱。机构养老因其较高的养老费用,让很多老人尤其是农村老人望而却步。公立养老院太少,好的私营养老院又太贵。再加之离开了老人以前生活的社区,切断了老年人原有的社会关联,故往往不受老年人欢迎。社区居家养老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不足,但现在面临服务内容单一、服务资源不足等问题。在全国首批试点社区居家养老的长沙市,六年来除了政府买单的老人,没有一个老人愿意自己花钱养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现尴尬[9]。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原因是钱的问题。政府负担不了所有老人的养老服务费用,而有经济能力的老人又不愿意花钱养老。看来把养老服务视为产业的做法不适合我国老年人目前的养老理念。因此,少花钱甚至不花钱的社区互助养老应该是一个好的选择,因为它把养老视为政府引导的民生事业,而且“在人类的天性中,生来就具有合群以及相互帮助和支援的需要”[10]。通过这样实实在在的养老事业发展,逐步引导老年人树立和接受养老服务产业的理念,进而带动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完善。

(五)社区互助养老是老年人作为经济上弱者的自卫工具

我国著名的乡村建设理论与实践的探索者梁漱溟先生一生主张农民群体的互助与合作,他说:“合作制度是经济上弱者的自卫,农民最相宜,工人有些处也可以,资本家却不适用”[11]。这句话用来解释社区互助养老的意义与价值太合适不过了。我们知道,子女供养、老年人自己的劳动收入和离退休金是目前保障我国老年人晚年生活的三大经济支柱,其中子女供养又是最主要的。但几乎所有的农村家庭却都没有把老人养老列入家庭开支,很少有农村家庭每年给老人支付固定的养老钱。经济条件好的家庭,老人日子也就过得宽裕点;子女生活困难的家庭,养老就局限于给点米吃,不至于冻着饿着[3]。因此,单从经济收入上来说,老年人尤其是农村老年人绝对是一个弱势群体,要想让自己的老年生活能够灿烂一点或者有尊严一点,走互助合作之路就成为他们的必然选择。这样的联合和互助,一方面可以解决老年人的精神慰藉问题;另一方面,居住在一起的养老生活让那些不孝子女以及以忙于生活为借口而很少关爱父母的子女因面子问题也会对老人更加孝心。比如在河北省肥乡县前屯村互助幸福院,院里对入住老人儿女看望老人的次数以及提供给自己父母的养老费用进行登记,子女对父母的养老行为让大家都看得见,看望老人的次数少了,给老人的生活费用少了,大家可能就会议论,这样的做法还极大地促进了儿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意识。无疑,这种蕴涵有道德因素的互助和合作不仅有利于群体内部增进了解、联系情感、巩固友情,为老人们培育了更为稳固的社会资本和联系网络[12],而且为处于困境中的老人进一步获取必要的帮助创造了条件。

三、社区互助养老的可行性

较之其他类型的养老模式,社区互助养老更容易得到老人的支持和参与,不仅符合我国家庭养老和互助养老的历史传统,而且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村集体办得起,老人住得起,政府支持得起,这些都保证了社区互助养老的可行与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有互助养老的传统美德

互助养老体现出的互助精神在当下的中国不是新生的,而是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村庄(或社区)再造过程中民间互助的复兴。新中国成立前,我国历史上无论城市还是乡村,政府都没有建立养老保障制度,依靠的主要是家庭养老和家族养老。作为一种家族邻里互助养老,家族养老在我国历史上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对那些鳏、寡、孤、贫、残老人,依靠的就是家族邻里互助养老。这样的互助养老有一个重要载体,就是义庄,其经济来源主要靠仕宦有成的官员、成功的商人、由贫入富的族人、绅士等捐献的“义田”收入。从北宋“义田”出现一直到民国时期,除少数特殊时期外,为巩固家族宗法制度、维护政权稳定,几乎历代政府都认可了义庄的财产合法性和政治合法性,对义庄的发展采取了鼓励保护的政策。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废除了祠堂、庙宇、寺院等对土地的所有权,义庄在失去了其政治和财产合法性之后,作为一种传统的赡族养老组织也寿终正寝了[13]。今天,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都面临很多局限和困境,农村养老更是形势严峻,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古代以义庄为载体的家族邻里互助养老模式显然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我们可以用民间非政府组织、志愿组织、合作组织等具有时代意义的新型载体来代替义庄,建立具有现代意义的新型社区互助养老模式,以充分培育、激活、凝聚乡土社会中的民间力量,为城乡社区尤其是农村社区养老服务探索出一种有效的形式。

(二)老人之间的互助与合作有着比较良好的历史基础和社会基础[8]

从历史基础看,人民公社时期实行的合作制度,在不少农民的意识里还留有深刻的记忆,这在一定程度上能促成互助与合作的形成。从社会基础看,在传统村落文化的影响下,人们之间有着较高的信任度和良好的人际关系,互相帮助的意愿相对较高。而对于留守老人来说,相似的艰难处境、体能日趋下降的趋势,以及老年人在村落中的边缘化地位,使这些老人相互之间更能体谅彼此的难处,从而通过互助与合作的方式来应对子女外出后生活中的各种困难。

(三)脆弱的养老保障能力决定了我国的养老服务必须更多地依赖老人间的互助

家庭是养老服务的基础,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是养老服务的重要支柱。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重,我国未富先老的特征日益凸显,老年人的经济状况直接影响其养老能力和接受养老服务的质量。我国老年人的保障和收入水平还比较低,抵御风险的能力弱,同时由于老人容易生病,医药负担又很重。城乡老年人认为收入大致够用的比例分别是61.7%和52.8%,也就是说,无论城乡,一半老年人的现有收入都仅能维持基本生活,还有一半老人的收入捉襟见肘。另一方面,政府和家庭的养老保障负担却日益沉重。中央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支出逐年攀升,离休、退休、退职费用也呈现连年猛增的趋势,政府、企业、社会都已经感到养老保障方面的压力正在显著加大。在养老服务无偿或低偿供给范围较为有限的情况下,全面推进产业化养老服务较有难度。随着国家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子女和亲属为老年人养老提供的经济支持有下降的趋势,从老年人自身和家庭其他成员经济状况来看,养老服务的家庭经济支持较为不足。家庭成员数目及其与老年人居住状况都制约着养老服务的人力供给。家庭规模减小使得每个家庭负担老年系数不断增加,2030-2050年,中国人口总抚养比和老年人口抚养比将分别保持在60%-70%和40%-50%[14],这必然带来养老服务家庭人力资源的不足。同时,越来越多的子女及亲属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甚至是异地居住,这无疑增加了养老服务由家庭成员提供的难度。人口流动性的加大可能影响家庭成员的流动性,异地就业现象也会影响家庭成员的流动性。家庭成员流动性导致老年人获得由家庭成员提供照顾的可能性降低,也会导致养老服务家庭资源不足[15]。有限的国家财力与不足的家庭养老资源,使得我国老年人的养老保障能力愈发脆弱,也决定了我国的养老服务必须更多地依赖老人间的互助。

(四)老年人的健康状况为社区互助养老提供了基本条件

老年人既是养老服务的客体,也是养老服务的主体。目前的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等方式都较为忽视老年人自力与自主服务。政府对老年人的养老负有责任,但老年人的自力与自主服务对家庭和社会具有积极的作用,能弥补养老服务社会化的不足。发挥老年人自己的力量提供养老服务,也有利于老年人自我价值的实现。老年是生命历程的必然阶段,身体机能的退化会影响老年人的正常生活,但老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养老服务的供给更应尊重老年群体的自力和自主(15)。根据《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全国八成以上的老年人身体基本健康,完全有能力为自己提供基本的生活照料服务,“不健康,但生活能自理”的占13.9%,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仅占2.95%(表1)。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发布的《2010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主要数据报告》,2010年,城镇老年人不愿意与子女住在一起的达到36.5%;农村不愿意与子女住在一起的达到24.9%,表明部分老年人具有自力与自主提供养老服务的意愿,这些都使得老年人自力与自主服务成为可能。

(五)较低的运行费用保障了社区互助养老的可持续性

以较早实行社区互助养老的河北省肥乡县前屯村“互助幸福院”为例,房间利用的是布局调整闲置下来的校舍。成立之初,当地镇政府提供了集体生活用品,补贴了水电费,村集体补贴酱醋盐费用,来这里的老人自带米面油就可以了,每位老人每月花销不足20元。2008年下半年,肥乡县政府开始给予相关政策支持,每建成一套“互助幸福院”,里面的配套措施由政府承担。住20人的,每年给5000元钱经费,这里没有工作人员的开支,都是义务服务。按照20人的入住规模,现在的政府补贴基本上可以保证“幸福院”运转,村集体可以不用支付费用。较低的运行费用和生活开支得到了社区老人的支持,保障了社区互助养老的可持续性。民政部部长李立国称赞这一养老模式是“村集体办得起,老人住得起,政府支持得起”农家门口的幸福院,符合群众的需要,符合农村发展的实际,代表着发展方向[16]。

(六)已有的实践为社区互助养老的发展提供了经验

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在天津、杭州等城市中,一些具有知识和技术专长、有奉献精神的老人在当地社区居委会的支持下,带头成立“老年人互助组”、“老年人互助小分队”、“老年人组合公寓”,自发产生了老年人互助组合养老模式,充分发挥老年人自己的力量和才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通过团体的力量解决自身面临的养老问题,如年龄小的照顾年龄大的、身体康健的照顾身体有病的、经济条件宽裕的帮助家庭贫困的。对于一些超出他们能力之外需要付费购买的服务项目,他们制定了一些明细的收费办法,或统一雇用服务人员,或聘请医生护士照顾有病和需要帮助的老人,或将汇集到老人要求反映给政府和服务机构以争取予以解决。他们利用“定人服务与定时服务结合、重点服务与普遍服务结合、集中服务与分散服务结合、义务服务与低偿服务结合”的办法,为有困难的老人做饭送饭、拆洗被褥、打扫卫生、照看护理、代买用品、调节纠纷、心理咨询等等,获得老人们的衷心欢迎。这样的互助养老组织,尽管服务方式各具特色,服务项目有所不同,但其共同特征是具有很强的自治性,互助互爱是他们之间最基本的守则。时任中华慈善总会研究与交流委员会主席的朱传一对这种养老模式给予了充分的肯定,称其为家庭养老、机构养老、社会服务养老之外的“第四种养老模式”[17]。

2008年,河北省肥乡县前屯村为让村里空巢老人生活舒心、其子女外出打工放心,村委会利用因布局调整而闲置下来的校舍,将其改造成供村里老人集中居住的场所,取名“互助幸福院”。凡没有传染病且生活能够自理的本村老年人,经本人申请,儿女同意,均可入住。互助幸福院没有专门的服务人员,做饭、生活照料等事务都是老人们自助或互助。此后,“互助幸福院”模式在河北省推广,甘肃、山东、湖北、四川、广西、内蒙古等地区也开展试点。这些实践都为社区互助养老的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注释:

[1]古怀璞:《互助养老模式是解决农村未富先老实现小康的内生驱动力》,《中国民政》,2013年第7期。

[2]王利清:《养老保障制度改进中老年人增权问题分析》,《探索》,2014年第2期。

[3]钱宁:《以社区照顾为基础的中国老年人福利发展路径》,《探索》,2013年第2期。

[4]严海蓉:《虚空的农村和空虚的主体》,《读书》,2005年第7期。

[5]杜春华:《关于对村级党组织软弱涣散问题的思考》[EB/OL].http://cpc.people.com.cn/GB/117092/117104/7270066.html

[6]武春荣:《脆弱的家庭养老模式——玉溪农村养老状况调查》,《玉溪日报》,2006年第12月27日。

[7]穆光宗:《老龄人口的精神赡养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8]叶敬忠,贺聪志:《静寞夕阳:中国农村留守老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21页。

[9]雷昕:《6年没一个老人愿意自己花钱养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现尴尬》,《三湘都市报》,2013年4月9日。

[10][俄]克鲁泡特金:《互助论》,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43页。

(11)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41页。

(12)苑丰,刘武芳:《缺乏分层与缺失记忆型村庄的农民互助合作问题初探——以乡村治理与农民组织化为分析框架》,《甘肃农业》,2005年第8期。

(13)袁同成:《“义庄”:创建现代农村家族邻里互助养老模式的重要参鉴》,《理论导刊》,2009年第4期。

(14)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EB/OL].中国网,2006-02-24.

(15)丁建定,李薇:《论中国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核心问题》,《探索》,2014年第5期。

(16)高波涛:《农村老人的“互助幸福院”》,《民生周刊》,2011年第15期。

(17)朱传一:《开拓互助组合养老的新模式》,《中国社会工作》,1997年第1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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