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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关键点

2015-05-18《学习时报》2015年5月11日黄道新

供销合作社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当前背景下,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既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又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战略举措,是发展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的迫切要求。

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推进基层社改造

供销合作社是一个有60多年历史、5层组织架构、300万职工的老系统、大系统,供销合作社根在农村、本在农民,与农民有着天然的联系。在计划经济时期,供销合作社在畅通城乡物资交换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与农民建立了紧密的利益联系,但在改制的过程中,一些供销合作社越来越偏离合作制的根本属性,与农民的距离变远了,与农民的利益联结变散了。因此,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需将供销社与农民“接地气”的优势变成竞争力,通过基层社改造,密切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利益联结,不断巩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基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强调,要按照强化合作、农民参与、为农服务的要求,因地制宜推进基层社改造,逐步办成规范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社,实现农民得实惠、基层社得发展的双赢,这为基层社改造提供了基本方向。因此,在推进基层社改造的过程中,一是在组织构成上,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入基层社,真正做到“民有”。二是在制度设计上,通过基层社“三会”制度(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并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农村能人等参选基层社负责人,真正做到“民管”。三是在利益分配上,参照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原则,实行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切实做到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此外,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联合社。加强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经济组织、龙头企业等方面的合作,积极引入和利用各类资源拓展和提升服务,形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合力。

以为农服务宗旨为根本提升为农服务水平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服务“三农”是供销合作社的立身之本、生存之基。供销合作社60多年来曲折发展实践证明:凡是高举为农服务大旗,坚定不移地践行为农服务的宗旨,供销合作事业就会得到振兴和发展;凡是脱离“三农”,背离宗旨,供销合作社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发展就会受挫。因此,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必须坚持为农服务的方向不动摇,各项改革应围绕为农服务展开,始终做到为农、务农、姓农,背离了这一点,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就失去了意义。在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做到以下几方面:一是拓展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领域,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加快形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在农业生产经营上,提供“从种到销”的系列化服务,最终实现“农民到城里打工,供销合作社给农民打工”。在农村商品流通上,加强供销合作社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等流通网络建设,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在社区居民服务上,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为城乡居民提供日用消费品、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就业培训等多样化服务。在农村合作金融上,通过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创建农村合作银行等方式,全方位解决农民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二是提高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实力。各级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社有企业经济实力的强弱,决定着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功能的发挥。要深化社有企业改革,规范治理结构,增强社有企业发展活力和为农服务实力。通过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来规范企业;通过各层级社有企业间的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来整合企业;通过社有企业并购重组,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来武装企业;通过设置“防火墙”“隔离带”,来保全企业。三是创新为农服务方式。顺应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趋势,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盘活供销合作社实体网点,积极搭建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以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构建双线运行机制

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是制约供销合作社发展的核心问题,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应彻底破除制约供销合作社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建立更加灵活、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体制机制,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加快联合社机关自身改革,明确各级联合社的职能定位,优化联合社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切实转变行政化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加快形成联合社对成员社进行资产监管、工作考核以及成员社对联合社进行工作评价机制,做实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进一步理顺联合社与社有企业的关系。坚持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原则,联合社要把握好社有企业为农服务方向,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社有企业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为农服务与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相统一。加快社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跨地区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整合,在农资、棉花、粮油等涉农行业和再生资源行业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提高供销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和为农服务能力。

以确立特定法律地位为突破口推进供销合作社依法治理

长期以来,供销合作社功能定位不清晰,一直被认为是“四不像”,既不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也不是企业、社团组织,但这也正是供销合作社独具中国特色的一面。供销合作社的组织成分多元,资产构成多样,性质地位特殊,具有完整的组织和服务体系,这是其他任何经济组织无可比拟的优势。为了更好地发挥供销合作社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对确立供销合作社的特定法律地位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时代背景下,站在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局高度,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确保供销合作社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将明确界定供销合作社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进一步理顺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机制,这将为供销合作社的综合改革提供法理依据,将为供销合作社运营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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