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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企业社会责任要有“元定义”

2015-03-24未知李伟阳

企业社会责任陷入“概念丛林”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一点即使是在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26000发布之后,也无法得到根本的改观。无论是出席各种论坛还是阅读不同学者的研究文献,我们所闻或所见基本上仍然是每个人心目中的“社会责任”。走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丛林”,必须统一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逻辑起点,寻找到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元定义”。

企业社会责任的“元定义”

元定义是指对事物或概念的本质属性所进行的最高层次的抽象,而其他视角或其他层次的抽象则为操作性定义。基于这一界定,可以认为当前已经出现的上百种企业社会责任定义都属于操作性定义,偏重于特定学术立场、特定研究视角和特定研究方法。这也意味着,如果要形成一个经得起理论逻辑和实践检验的企业社会责任“元定义”,就需要学者们超越不同的研究立场、视角和方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属性进行最高层次的抽象。

企业社会责任,顾名思义,是指“追求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行为”。进一步追问,何谓“追求对社会负责任”,就是企业行为自觉(着眼企业追求)或要(着眼社会期望)向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的方向趋近并作出实际贡献。可见,研究企业社会责任,核心是探究什么样的企业行为能够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因此,提炼企业社会责任的“元定义”必须始终聚焦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一基本问题的回答。

从增进社会福利视角对“追求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行为”的本质属性进行最高层次的抽象,企业社会责任的“元定义”就可界定为:在特定的制度安排下,企业有效管理自身运营对社会、利益相关方、自然环境的影响,追求在预期存续期内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的意愿、行为和绩效。这一元定义有四个方面的假定或界定:一是负责任的企业行为是指特定企业的行为,而不是企业界的行为。企业界作为反映企业整体的概念,与作为整体的政府、社会、自然界概念相并列。使用企业界概念,不但隐含了不同企业之间的同质假设,而且导致在分析企业的现实运行过程中,无法引入具体的利益相关方概念。二是负责任的企业行为是指企业作为独立法人的行为,而不是企业管理者的个人行为。企业作为虚拟的人,其行为是特定制度安排的结果,虽然企业行为在相当程度上由企业管理者代表作出,但企业行为不同于企业管理者的个人行为。三是企业行为增进社会福利,是指企业在其预期存续期内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而不是特定时点的企业行为遵守增进社会福利的特定规则。四是增进社会福利是指全社会幸福的增进和提升,即最大限度地创造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经济资源配置效率的改进。

基于“元定义”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剖析

企业社会责任的“元定义”既包括客观的论断,即要寻求基于社会价值本位的最优企业行为方式,又包括主观的道德追求,即对基于社会价值本位的更优企业行为方式的社会期望和企业追求。这一“元定义”的形成,隐含地表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建立的三个基础:

(1)社会价值创造导向的判断标准。企业作为社会的核心组织,其最高管理层日益成为社会领导层,他们不仅是股东的信托人,而且是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大众的信托人。因此,企业(不必是全部)应有更高的道德追求,即除了作为一个经济主体在社会中发挥作用外,还须作为一个不但合格而且优秀的社会主体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发挥更加广泛和充分的社会功能。这表明企业社会责任思潮的出现,并日益成为企业管理的具体实践,其背后隐含着一个不言而喻的假设:在社会大众和企业之间已经达成了共识,即企业存在的价值归根结底是对社会有价值,是为社会创造价值,与单纯追求利润目标相比,追求社会价值本位的企业可以且应该选择更优的行为方式。这样,判断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行为,只能以能否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为根本标准。

(2)企业与社会、利益相关方关系的重新认识。在主流经济学的视野中,企业的运行过程往往被简单地抽象为市场交易过程,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只是企业向社会获取生产要素和提供特定商品的关系,企业与利益相关方的关系只是企业与生产要素所有者和商品消费者的市场交易关系。在完全竞争的假设下,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就自然地实现了社会福利最大化,而这在现实中仅仅是一种“虚幻”。只要着眼于特定企业的现实运行过程,就不难得出,要推动企业行为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就必须对企业与社会、利益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再认识。

(3)具有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道德动力。以弗兰奇为代表的伦理学派主张伦理先于利润,即企业在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同时也具有道德人格,因此应履行道德义务,承担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责任。企业能否内生出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道德动力,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现实性”。研究企业社会责任必须认真探究催生企业道德动力的制度安排,无论它是源于特定利益相关方的推动和企业治理结构的优化,还是社会对企业的期望和制度安排。

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元定义”,就不难得出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与实践中的五方面推论:

(1)推动企业落实社会责任的过程,是推动企业全面、有效地管理自身运营对社会、利益相关方和自然环境的影响的过程。无论是利益相关方、全社会,还是企业自身,都需要推动企业了解自身运营对利益相关方、全社会和自然环境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寻找出最大限度地增进积极影响、最大限度地减少消极影响的有效办法和机制。

(2)企业社会责任得到有效落实的过程,是一个企业与社会、利益相关方的合作机制得以有效创建和全面落实的过程。推动企业行为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的论断本身,已经对企业行为与社会福利具有内在一致性作出了假设,即能够通过有效的制度和机制安排,将企业行为导向增进社会福利的方向。这就要求不但要建立市场竞争以及确保市场竞争有效的企业与社会的合作机制,而且应积极探索意识形态、道德共识等更多的社会合作机制。此外,为保证高质量的利益相关方关系成为企业行为增进社会福利的重要路径,还需要推动企业与利益相关方建立起基于促进社会价值创造的合作机制。

(3)确保企业与社会、利益相关方关系的透明并形成相互信任与社会价值创造共识,是确保企业与社会、利益相关方实现合作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全社会和利益相关方能够认识到企业行为增进社会福利的有效路径与机制,并相互形成共识,才能够保障企业与社会、利益相关方的合作机制的创建和顺利发挥作用。也就是说,针对任何一个特定企业,都要推动其与社会、利益相关方的关系处理规则的透明,以增进社会、利益相关方和企业自身的理性、信任与合作。

(4)企业社会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的范围和程度归根结底取决于社会与利益相关方对特定企业的组织治理机制所作出的制度安排。企业是虚拟的人,无论是企业价值观,还是行为选择,都是特定制度安排的结果。培育内生的道德动力,推行对社会负责任的新管理模式,实现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的绩效结果,都有赖于社会和利益相关方对企业的组织治理机制作出有效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既包含针对企业共性的法律、惯例、道德风尚等社会治理机制,也包含针对企业个性的主要通过利益相关方的复杂互动关系而沉淀的制度选择与演进。

(5)企业社会责任的全面落实,要求全社会共同探索新的企业管理模式。企业是一种具有明确目的或确定社会角色安排的设定性存在。目的问题是企业的根本问题,它规定了企业的存在性质及发展空间和方向。企业目的不同,就意味着企业管理模式需要发生根本性的变革。以往的企业管理模式着眼于追求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实现企业发展的财务价值最大化,而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指导下的企业管理模式则着眼于企业生命周期内对增进社会福利的最大贡献,实现企业发展的社会价值最大化。这是在本质上不同的两种管理范式。

更进一步,以企业社会责任的“元定义”为逻辑基础,可以科学地界定企业社会责任边界。社会价值创造导向的判断标准要求在界定企业社会责任边界时,必须从现实企业和企业的现实运行过程出发,理解企业行为创造社会福利的现实途径。企业行为增进社会福利有两大途径:一是通过为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而增进社会福利;二是有效管理内嵌于商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中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而增进社会福利。这构成了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现实边界:一是要最大限度地实现与商品和服务提供过程相联系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二是要最大限度地实现与内嵌于商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相联系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

企业社会责任“元定义”的价值

认知逻辑往往决定着实践逻辑,认知逻辑的变化必然带来实践逻辑的改变。企业社会责任的“元定义”为统一人们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并进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逻辑具有重要意义。企业社会责任的元定义基于对企业与社会关系、企业本质、企业的理想行为方式的反思,将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重新拉回到现实环境,兼收并蓄地把各种对实践产生着真实影响但具有某种“狭隘性”甚至“误导性”的企业社会责任观统一起来,为改进基于不同逻辑起点发展而来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方式提供科学的指引。也就是说,如果人们能够就元定义达成共识,就能进一步对企业社会责任思想产生的历史和逻辑起点达成共识。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出现,是因为在特定的历史阶段,社会和企业形成了隐含的共识:社会和企业都认为,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企业不但能够通过实现赢利目标为社会福利目标作出贡献,而且可以并应该发挥比实现赢利目标更加广泛的社会功能,从而更有效地增进社会福利。因此,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逻辑起点,只能是企业可以、而且应该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

同时,统一的认知逻辑还会为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提供系统的分析框架。通过元定义,可以得出一个共识的推论:企业社会责任的中心问题是研究企业行为增进社会福利的实现机制。只有对这一实现机制有透彻的了解,才可能对“追求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行为”作出系统、全面的界定。这是使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从根本上摆脱模糊性和混沌,彻底走出“概念丛林”的充分条件。当然,按照人类目前的认知水平,并无法全面参透企业行为增进社会福利的有效机制。但是,即使只能对企业行为增进社会福利的现实机制有大致的了解,也足以使我们拥有判断“追求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行为”的科学但确实可能不够全面的标准,从而获得一个对企业管理实践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有价值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比如,通过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普及,可以推动企业从增进社会福利的行为结果审视自身的捐赠行为,从而提升企业捐赠的社会理性和社会价值。因为只要企业着眼于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来思考捐赠行为,就必须回答好一系列相应的问题:“我们能不能捐赠(捐赠是否合法、合规及其背后的‘社会合法性’)”,“我们为什么要捐赠(是否真的对社会有利?)”,“怎样捐赠资源才最能促进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或者“我们应该将资源捐给谁(谁能最有效地解决这类社会问题?)”。在回答问题的过程中,我们会逐步达成共识,企业捐赠的“社会合法性”的价值基础是增进社会福利;为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企业捐赠的资源应该投向最有能力和最具资源配置优势的组织。假设所有企业都能形成这些共识,那么各种企业的行为必定能够促进社会分工的细化、深化和优化,从而促进社会资源的更优配置,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

(责任编辑:陈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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