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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制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法》

2015-04-14中国社会科学网易凌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要承担起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等的社会责任。目前,环境污染严重、假冒伪劣商品等问题的存在,与一些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有关。在国际贸易中,外国政府和消费者也普遍关注并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明确提出,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因此,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应引起高度重视。

现状:缺乏企业社会责任的有效推进模式

近年来,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建设取得较大进展,一些立法对部分企业社会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备性和有效性的视角看,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建设还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对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建设的认识存在偏差。一方面,一些政府部门对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企业社会责任法制意识有待提高;另一方面,一些企业管理者片面理解企业社会责任,将其等同于“形象工程”,使企业社会责任工作无法有效推进。

其次,缺乏企业社会责任的有效推进模式。与欧美企业相比,中国企业无论在技术还是法治管理方面均存在一定差距,国内尚缺乏统一权威的国家层面的企业社会责任统一立法及其配套评价准则,其社会责任法制发展难以适应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现实需要。

再次,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过于原则。例如,“三公”原则旨在保护股东及投资者的利益与安全,但由于立法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在监督、具体落实等方面往往落空,不利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容易产生社会不公。同时,中国公司法还缺乏保护小股东权益的规范。

最后,现行立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仍存在许多盲区。例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缺乏具体规定;企业合理利用资源及环境保护的立法还远远不够,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无法可依现象较为突出。

价值: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虽然有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的条款,但还没有出台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制定并实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法》,其价值和意义不可低估。

第一,有利于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和我国的国际形象。站在国家利益高度,通过企业社会责任专项立法,依法激励和促进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可有效规避国际市场中的非技术壁垒,提升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一些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经常受到“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工权益”等指责,其实质正是针对个别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提出的问题。加强企业社会责任专项立法,促进我国劳资关系、环境等问题的改善,提升国家形象,进而对“和谐世界”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第二,有利于促进企业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强企业社会责任专项立法及其法制建设,不仅与我国企业发展战略和长远目标相一致,还能更好地统领、促进和协调我国诸如劳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在企业内部的实施,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有利于扩内需维稳定,调结构促转型。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建设,特别是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专项立法及其责任标准的推行,从近期看,有利于外向型企业中员工待遇的改善,从而起到扩大内需和稳定社会的预期作用;从长远看,有利于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第四,有利于进一步健全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我国已经制定关于劳动者、消费者、环境资源等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立法是从不同角度保护非股东群体的利益,而并非从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角度激励企业与利益相关者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关系。现行立法对企业来说缺乏必要的执行动机,执法成本相对高昂。通过企业社会责任专项立法,可以为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必要的激励和规范。

经过我们的立法调研,制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法》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近年来,在北京、上海、浙江、吉林、江苏、广东等省市企业和相关者间进行调查,90%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有必要制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法》。国内一些地方开展了专门立法的尝试,如2011年宁波市制定《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该评价办法与《宁波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准则》配套实施,产生了较好的效果。

建议: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建立激励机制

第一,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法制轨道,建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制推进模式。制定既适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企业社会责任专项法律法规及其评价指标体系,将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纳入法制轨道,依法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基于“法治规范型和政府推动型”基础上的“压力激励型”新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制,建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有效推进模式。

第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法条设计。由于企业社会责任是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统一,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是采取强制性规范还是授权性规范一直存有争议。道德并非不能规定于法律中,关键是怎样设计其法律形式。法律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宜采取强制性规范的形式规定,而道德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则应采取授权性规范的形式规定。

第三,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与现行立法的协调一致。在立法中要处理协调好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员工、消费者、环境资源保护、社会公益捐助等方面的关系。从根本上讲,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生产的组织形式,股东或者经营者利益的实现,不仅取决于自身的主观意志,也取决于雇员、消费者、其他社会公众以及自然环境所形成的外部客观限制条件。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根本思路在于把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建立在社会公众福利整体增进的基础上,而不是通过掠夺自然资源和他人合法利益获取自身的利益。

 

第四,以社会利益为本位构建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从规范企业外部行为的角度看,应加强现行经济法体系中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范的协调,将分散于诸多法律法规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规定统一纳入社会利益本位理念之下。将《公司法》第5条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精神具体化,赋予其可操作性,并通过一系列具体制度设计使企业社会责任规定的内容得以贯彻落实。

第五,加快《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法》的立法步伐。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法》纳入立法规划,制定国家层面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专门法律,改变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过于分散的状况。通过企业社会责任专项立法为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必要的激励机制是对现行立法的重要补充,也是现行立法中没有解决好的问题。

  

(责任编辑:陈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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