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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公约

2012-10-16来源 百度百科0

《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是一项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性公约,于1992年6月1日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在内罗毕通过,1992年6月5日,由签约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签署。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常设秘书处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大会是全球履行该公约的最高决策机构,一切有关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重大决定都要经过缔约国大会的通过。

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旨在保护濒临灭绝的植物和动物,最大限度地保护地球上的多种多样的生物资源,以造福于当代和子孙后代。

公约规定,发达国家将以赠送或转让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补充资金以补偿它们为保护生物资源而日益增加的费用,应以更实惠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从而为保护世界上的生物资源提供便利;签约国应为本国境内的植物和野生动物编目造册,制定计划保护濒危的动植物;建立金融机构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实施清点和保护动植物的计划;使用另一个国家自然资源的国家要与那个国家分享研究成果、盈利和技术。

截止2004年2月,该公约的签字国有188个。中国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该公约,1992年11月7日批准,1993年1月5日交存加入书。

公约的主要目标是:

1、保护生物多样性
  
2、生物多样性组成成分的可持续利用
  
3、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共享遗传资源的商业利益和其它形式的利用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广泛,处理关于人类未来的重大问题,成为了国际法的里程牌。公约第一次取得了保护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进程中不可缺少一部分的共识,公约涵盖了所有的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资源,把传统的保护努力和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的经济目标联系起来,公约建立了公平合理地共享遗传资源利益的原则,尤其是作为商业性用途,公约涉及了快速发展的生物技术领域,包括生物技术发展、转让、惠益共享和生物安全等,尤为重要是,公约具有法律约束力,缔约方有义务执行其条款。   

公约提醒决策者,自然资源不是无穷无尽的,公约为21世纪建立了一个崭新的理念――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利用,过去的保护努力多集中在保护某些特殊的物种和栖息地,公约认为,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必须用于人类的利益,但这应该以不会导致生物多样性长期下降的利用方式和利用速度来获得。基于预防原则,公约为决策者提供一项指南:当生物多样性发生显著地减少或下降时,不能以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作为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这种威胁的借口。公约确认保护生物多样性需要实质性投资,但是同时强调,保护生物多样性应该带给我们环境的、经济的和社会的显著回报。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缔约方大会(COP),它由批准公约的各国政府(含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组成,这个机构检查公约的进展,为成员国确定新的优先保护重点,制定工作计划。COP也可以修订公约,建立顾问专家组,检查成员国递交的进展报告并与其它组织和公约开展合作。COP可以从公约建立的其它机构获得专业知识和支持。

【附件】: 生物多样性公约.doc(77kb)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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