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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两项

2011-09-220

关于发布《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两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两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

二、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877-2011)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下列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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