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中国网

主页 > CSR知识 > 研究 > 国际 > >

供应链中的价值分配之困

2015-05-22未知陈灿

电影《战争之王》里,尼古拉斯•凯奇饰演的军火商面对妻子的“停手”的乞求,坚持道:“我所做的一切都是合法的。”而妻子则流着泪说:“我不管合法还是违法,你做的是错的!(I don’t care if it is legal, it is wrong!)”

合法与合情、合规与合理之间,往往有着漫长的距离。这距离并不显而易见,但所有人心知肚明。它在企业供应链合规审核与社会效果评估之间体现得尤为鲜明。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与财务报告一样,应该是面向股东,让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全面了解企业的一个重要窗口,甚至从某些方面来讲,一份优质的CSR报告,对利益相关方的重要性和信息披露程度甚至是高于财务报告的。读者能够从中更全面准确地读出企业发展潜力和风险。当然,仅仅以“该有”和“响应上市公司协会建议”为出发点制作的报告,离上述标准无穷远。

话说回来,报告只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中的一个环节或者说一种阶段性的体现方式。属于企业“提供”的信息,另一方面的制衡就是外部的各种规章制度、环保标准、社会习俗等等约束,来自政府监管部门与各领域NGO的监督,即外部“社会性风险”。富士康事件虽然难说与其所合作的各大跨国IT客户公司存在直接关系,但重要供应商的负面社会事件,对国际大公司的负面影响毋庸置疑。企业规约这类外部社会性风险的管理体系主要以供应链合规审核为代表:通过利益相关方分析,跨国公司一般将供应商工厂下游的大众劳工作为重要利益相关方,并致力于识别和保护劳工的法律权益,进而以审核报告的形式加以披露,向社会公众证明其商业运转的环节中,自己没有恶劣地侵害下游劳动者的法律权益。

最终表现在中国、印度、孟加拉、泰国等发展国家,就会是大家常常见到的:品牌公司派出内部审核员或邀请独立第三方的审核员对供应链中制造工厂的管理流程进行商业伦理审核(ethical audit),依照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底线要求与本国的相关劳动法规进行比对,确定被审核工厂的操守是否合乎法律规范;进而对缺失规范者给予纠正,对于拒绝纠正并确认侵害劳工权益的供应商工厂给予撤单、停单的处罚,并在GRI指引给出的指标上一一对照。由此铸成一个闭环流程,确保“褒善惩恶”,杜绝“助纣为虐”。在理论模型上,诸多跨国外企这样的逻辑推演和制度设计无疑是充满善意并务实和先进的。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传统零售业面对劳动密集型供应链合规问题时,常常遇到两个维度的矛盾。一曰企业内部审核部门和采购部门之间KPI指标冲突造成的横向矛盾,二曰委托审核的品牌和受其委托执行审核工作的独立第三方审计公司之间的纵向矛盾。

先说横向矛盾:因为职责取向不同,审核员需要最大限度找到供应商的明显与潜在问题,在可能威胁到企业名誉时会动用否决权,将部分其认为必要与企业进行切割的供应商排出在采购清单之外;而采购部门则认为自己历尽千辛万苦找到物美价廉的制造商工厂,如此轻易就被扣上“血汗工厂”的帽子而遭到否决,实在是舍本逐末之举---毕竟,他们才是帮助公司开源节流、为股东创造价值的中坚力量。于是,审核团队与采购团队之间经常发生摩擦争执。

再说纵向矛盾:虽然第三方审核公司的主要客户都是品牌公司,但是许多工厂也开始主动预约“自费审核”,以求自证其清。这种情况下,第三方审核公司不敢厚此薄彼,因为贸易过程中的甲方乙方都是它的潜在客户,于是在审核中有时会因为金主的不同,在同一间工厂的审核结论上,出现两种不同倾向性的描述。加之总体审核数量的庞大与资深审核员数量不可能瞬间同步增长这一事实,许多品牌公司认为某次审核没能做到足够细致以达到品牌公司的要求;而同时许多工厂又认为此次审核过于吹毛求疵,拘泥于一些诸如证照的图章不清晰或者颁证日期过期一个月之类的小问题而兴风作浪。所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审核最终结果的细微差异,最终影响到企业的商业决策,极端情况甚至会是某家劳动密集型制造企业昨天“血汗工厂”、明天“普度慈航”。因此,现场怎么审,审完怎么判,往往成为了参与审核的各利益相关方的核心矛盾。

面对横向矛盾,出现了一种现象:企业内的采购部老大和审核部老大彼此叫板、互相挑战,有的会闹到公司决策层那里,最终把义正词严的企业责任问题演变成公司争执。决策层领导有时不得不采取“一碗水端平”的策略,有时支持采购部启用一些敏感供应商、形成一种俗称的“放水”行为,有时则支持审核部“枪毙”一些出格的“肇事者”,甚至偶尔发生“错毙”的行为,真正应验了“金无足赤、人无完人”的古训。

面对纵向矛盾,出现了另一种现象:第三方审核公司为了避免被大客户挑战,往往将审核队伍中的精兵强将调集来应对最重要客户,而其他客户则只能得到一些出道1-2年的“菜鸟”审核员淡如白开水的审核报告。如此一来,审核报告质量逐渐参差不齐。另一方面,一些特别重视审核结果的大型跨国公司意识到这个问题,则不断提高自己公司内部审核员的素质,往往要在市场上网罗最资深的审核员来组建自己的“银河战队”。一个在普通公司可以做审核经理的7-8年审核从业人员,在某些公司只能做普通审核专员,并且主要职能就是在现场监督第三方审核公司的审核过程与结果。

这一方面固然体现出这些品牌公司对自我供应链审核工作更加严格的自律,但也有观点认为,这么做其实就是让“基于随机统计概率”的审核工作变得“人为失真”,不排除发生品牌公司对独立审核团队的工作上下其手的可能性。进一步窥视,这样“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做法,既然可以通过细化某些章节的内容而使自己的报告在技术层面达到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结果,则同时可以导致一种客观上的“信息不对称”。以至于通行的统计口径无法将该公司的劳工状况纳入同行业的普通数据比对中。这么做的好处有很多,包括提高整个行业的审核与调研水平,拔高自己公司在社会责任上的担当水平。但如果我们像鲁迅先生一样,“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揣度友邦”的话,至少可以看清对企业的一个用处是:我品牌公司查得比你NGO和压力团体要更加严格细致、知道的要比你们更多,试问,所知更少的你该如何来发起对我供应链状况的质疑与挑战呢?于是乎,我们的品牌形象是不是在短期内就相当“安全”了呢?

从操作实践层面跳脱出来,回归商业理论模型,则可以想见另一层意味:米尔顿•弗里德曼与迈克尔•波特曾经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有过一场著名的针锋相对的论战,但二人在“企业为谁服务(换言之,对谁负责)” 的问题上意见完全一致——股东。这一点符合最基本的资本精神、契约精神。波特的主要进步在于强调“价值”而非“利润”。波特与马克•克雷默在《创造共享价值》一文中强调,“共享价值不是‘共享’公司已经创造的价值,它不是一种再分配方法。相反,它意味着整体经济和社会价值的提升”。然而,不管你支持“企业唯一的责任就是为股东创造利润”,还是“企业能够通过社会投资为股东带来更长期、稳定的价值”,弗里德曼和波特的商业伦理观到了中国都要重新调整,因为我们并不完全信奉资本精神,连物权归属(股东是谁)往往都难以划清。因此,有些跨国企业在中国所面临的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企业自身所创造的价值以及所造成的负面因素往往只是其中之一。要求企业在解决就业、上缴税收完成其通常意义上的“价值创造”之后,还要悉数承担诸如安全事故、欠薪、罢工、留守儿童等社会问题的全部责任,而忽略企业主、员工乃至政府所应的共同分担责任,实在是有失偏颇的。价值该如何分配,责任又该如何分担?这确实是一个问题。

许多品牌公司宣称,合法是商业的底线。但是这个底线离“正确”相距多远,似乎很难说的清。我们彷徨失措地发现,在全球化浪潮之下的多元文化、多元价值观的语境之中,我们竟然对什么是“正确”都似乎变得莫衷一是!

(责任编辑:陈灿)

《可持续发展经济导刊》
责扬天下(北京)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中国质量新闻网
腾讯绿色
中国企业公民网
企业观察网
河南企业社会责任网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中瑞企业社会责任合作网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本身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

凡本网注明"来源:本网"的所有作品,均为企业社会责任中国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企业社会责任中国网授权,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使用上述作品。

联系我们:

侯楚卿 市场部总监

邮箱:chuqing.hou@goldenbeechina.com

电话:010-62119201-8003

金蜜蜂官方微博

金蜜蜂官方微信

  • 扫一扫
  • 微信二维码

Copyright © Csr-china.net All Right Reserved.

京ICP备13041808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