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新裁决丨上市公司有权不披露冲突矿产信息
2015-08-24金蜜蜂梁晓晖0
2015年8月18日,美国华盛顿特区上诉法庭就“全国制造业协会诉证券交易委员会”(NAM v. SEC)案作出上诉裁决,认定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上市公司有权利不予披露关于它们的产品中是否含有来自于受战乱影响的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冲突矿产的信息。
在判决中,这个“三人两胜”法庭的多数意见重申了他们的初审意见:“产品和矿物并不参与战斗。‘(非)无冲突’的标签是一种表达对刚果战争的道义责任的隐喻。它要求(股票)发行人告诉消费者它的产品受到了伦理污染,即便它们只是间接地资助了武装团体……通过要求发行人承认其手上的鲜血,该法例阻挠了第一修正案之下言论自由的行使”。
针对支持冲突矿产披露的核心论点——美国有各种法律要求证券发行人就其产品进行各种披露,法庭多数意见很有趣地引用了查尔斯•狄更斯的一句话来回应:“存在的即合理”,这个警句的论断就如同它的武断,它难道没有包含一种麻烦的结论,即没有存在的,就都是错误的?因此,这两位多数意见法官认为,即使此前的裁决支持冲突矿产披露,它们也不认为这就能有效地平息刚果的战乱。如此,他们似乎要推翻美国国会当年通过多德•弗兰克法案时的伦理初衷。
针对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企业责任洁癖追求,全国制造业协会也动用了伦理观念与法治之间的悖论来为它的企业争取道德空间,“对政府而言,要求公司公开自黑无疑是一个比政府自述其理更加‘有效的’耻恚和塑炼(企业)行为的办法,但这却使这种要求更加违宪”。
在这里,全国制造业协会实际上指出了政府经由立法借助市场机制推行责任目标的困局:即使企业强烈地不同意它们的产品是“不可持续的”或“不公平的”,但如果政府给出了这些口号的“事实”界定,那么企业会不得不声明它们的产品不是“环境可持续的”或“公平贸易的”。
换句话说,假如明天发改委认为救灾助困是伟大企业的责任表现,进而规定所有企业需要在年底前向社会说明它们为天津大爆炸的捐款数额,那么很多(不愿或不能捐款的)企业就可能不得不承认或声明自己是“不伟大的”企业。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当法官们开始挑战“存在的即合理”这条黑格尔哲学时,他们应该不会止步于有关冲突矿产的披露。极端来看,所有对上市公司的信息透明要求都能以此置以质疑。
不过,美国此类行业诉政府挑战立法的案件尚不会在这个阶段定论,双方仍会缠斗到美国最高法院来细究多德•弗兰克法案的合宪性。但是,刚刚作出支持同性婚姻这种前卫判决的美国最高法院是否会在企业责任问题上同样走自由主义路线,却是一个未知数。近年来,诉至美国最高法院的最著名的涉及企业责任的案件是基布尔诉壳牌案(Kiobel v. Royal Dutch Shell),最后,最高法院毅然决然地掐断了尼日利亚人在美国向壳牌就其在尼日利亚的胡作为非进行求偿的念想。
以上争论和事实说明:虽然“冲突矿产”议题在欧美已经法制化,但其背后的伦理基础和社会意识共识尚未在业界、监管者和民间社会之间完全形成,“冲突矿产”方面企业责任的伦理内核仍需慢火提纯。
虽然共识缺位在任何时间和任何空间都不是什么新鲜事,但对于中国政府和业界而言,一个结论似乎是明确的:“冲突矿产”议题上的冒进可能是不理性的。在缺乏相关法律案件发酵出争议的情况下(如当下的中国),更多关于“冲突矿产”的观察、研究、探讨和交流对于经济目标(如海外投资)和社会目标(如尊重人权)都更具可持续性。
(责任编辑:小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