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后国企应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表率
2015-09-15金蜜蜂于志宏0
作为新时期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必将开启国有企业发展的新篇章。
《指导意见》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提出了两项重点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要成为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率”,作为国有企业坚持社会责任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的突出特征,是新时期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重要亮点之一;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中的引领和表率作用充分发挥,与显著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优化、主导作用有效发挥相融合。这两项重要要求,将成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基本定位和行动指针。
成为表率是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贯要求
2008年1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首次对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在促进我国社会和谐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为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的全面和深入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明确要求要“发挥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率作用”,努力成为国家经济的栋梁和全社会企业的榜样。
2011年9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十二五”和谐发展战略实施纲要》中,继续明确要求中央企业要“模范履行社会责任,追求经济、社会、环境的综合价值最大化,努力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表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表率、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企业的表率,成为国家经济的栋梁和全社会企业的榜样”。
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履行社会责任”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六大重点工作之一。
2013年12月召开的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视频会议提出,要“进一步发挥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率作用,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刚刚下发的《指导意见》对于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表率有了更为深刻的阐述,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率,既与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密切相关,也与国有资本配置效率显著提高相吻合。
“自觉”标志着对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更高要求
与以往相比,《指导意见》中特别强调了“自觉”一词——“成为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表率”。“自觉”意味着“主动”,也意味着社会责任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应有之义,更预示着对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
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一般来说,国有企业的诞生就是为了承担社会责任的,中国的国有企业本身设计的时候就是为完成一个重大的经济社会责任目标的才成立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国有企业有天然的社会责任基因,理应成为发挥社会责任的引领和表率作用。
在上一轮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涌现出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在2015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更加突出,在2015财富500强、2015中国企业500强排名中,国有企业均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
针对当前新一轮国有企业深化改革,重要的是要解决国有企业在做强做优做大过程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这种深层次,可以理解为国有企业的运营效率进一步提高的同时,如何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促进经济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即如何处理好国企改革过程中的效率和公平的关系。这是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最大亮点之一。
“成为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表率”,要求国有企业在社会责任建设中,不能处于被动的局面,要成为自觉的行动,要有主动的担当。
要让表率作用延伸到每一家国有企业
在中央精神和国资委的指导下,近年来,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取得了显著成就。特别是在国资委的直接推动下,大多数中央企业大力推进社会责任管理提升,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不断健全;深入实施和谐发展战略,企业经济社会环境综合价值创造能力显著提升;持续加强社会责任能力建设,队伍素质和能力水平明显增强,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充分肯定,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
然而,应该看到,在社会责任逐步融入中央企业战略和管理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国有企业在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和理解中,在社会责任的管理和实践中,还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地方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尚未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重要的指导工作内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水平不一,还难以担当起“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率”。
因此,针对《指导意见》的精神,各地方国有企业要加强学习,迎头赶上,各地方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加大指导作用,共同提升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整体水平,真正担当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率”。
国有企业深化改革面临艰巨的任务和巨大的挑战。“成为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率”,将帮助企业处理好改革和发展的关系,处理好提升效率和维护公平的关系。企业只有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和长远利益服务,才会有自身生存发展的广阔空间。
(责任编辑:小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