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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打分有无“标准答案”?

2015-11-27人民政协报格格0

近期,关于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工作的新闻不断。

11月初,由中国社科院等机构在京召开“首届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前沿论坛”发布了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广东省深圳市近日启动了首届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工作;河南省也将依据该省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评价体系对企业进行社会责任评价。

如此多的地方政府启动企业社会责任评价,还有学术机构制订评价体系,最终评价出来的结果却未必相同。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究竟有没有“标准答案”?这个问题的答案尚待观察。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共有3类

由地方政府启动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活动已经连续开展多年。

早在2007年,山东省就推出了一套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该体系由时任山东省企业信用协会会长、省工商局副局长王天仁将EMBA课程、对中国经济社会的研究以及国外的相关研究成果结合而成。

该体系设置了7个方面的评价内容,包含49个具体指标,在强调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还要求企业对消费者负责、对债权人负责、对政府负责,并履行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责任。

山东推出这一体系后,在烟台市等地予以实施,对当地企业进行社会责任评级。

2010年,杭州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正式出台,由杭州市企业社会责任建设领导小组和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联合制定,参考了国际通行的相关标准。目前,杭州市已确定200家不同行业、规模和性质的试点企业,涉及职工20万人。

近年来,地方性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数量越来越多,内容越来越全面,与国际标准越来越接近,质量也越来越高。此次河南省针对企业开展社会责任评价工作,依据的是其自身研发的体系。

除了地方性标准,行业性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也不少。目前,纺织业、工业企业、汽车行业、煤炭行业均有相关评价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这些行业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需要与国际接轨,或者一些行业承担了节能减排的重要任务。

这些体系的制订除了参照国内外相关标准,还根据行业特色设置了一系列的评估指标。每年,这些行业中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或省级行业组织均会组织行业企业集中发布社会责任报告,这些报告正是依据行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所撰写。

在全国层面,还有一些学术机构与媒体进行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工作。“首届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前沿论坛”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来自中国社科院。早在去年,中国企业评价协会、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起草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准则》。此外,还有润灵环球责任评级等专业机构针对A股上市公司开展社会责任评价工作。

评价体系指标各异评价结果差异较大

随着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的“地方版”、“行业版”与“学术版”越来越多,其依据的标准与制订的指标体系不同,导致评价结果的差异越来越大。

目前较少有研究者就地方性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进行横向比较,但来自学术机构等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所发布的针对所有企业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之间是有比较的。

中国社科院社会责任研究所已连续7年发布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详细评估企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员工权益等各个维度上的表现。据其评估结果,中国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已从“旁观者”的角色转变为“起步者”,有了较大进步。

该指数显示,在华外企的指数得分比较低,与国企有很大的差距。而今年8月份,南方周末联合专业机构发布的《2014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却显示,国企、民企与外企之间对比互有优劣,没有如此大的悬殊。不仅如此,润灵、商道纵横等第三方评价机构每年发布的相关评价结果,也各有特点,彼此之间有差异。

“由于依据的标准不同,各行业的特性不一,且各地的具体情况有差异,目前很难有一套统一的评价体系。”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企业社会责任做得好不好,需要有一个较权威的标准作为参照,否则就是各说各话。”

或许只有“参考答案”

评价指标体系的差异来自于其参照标准的差异。比如,山东2007年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其重要参照标准是国际通用的SA8000体系,而今年11月实施的深圳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在编制过程中,制定者参照的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最新标准ISO26000。两者之间依据的标准不一样,最终的评价结果会有较大的差异。

那么,国内有没有较权威的标准可以进行参照?在国家层面,今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以“36000”数字为系列的社会责任国家标准,即GB/T36000-2015《社会责任指南》、GB/T36001-2015《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GB/T36002-2015《社会责任绩效分类指引》,并拟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媒体评价该标准的出台称,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工作自此步入“36000”标准化阶段,一直以来带有“舶来品”色彩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终于有了“中国特色”的解读方法和行为准则,使得尚未统一标准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实践与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标准开始有据可依。

由于尚未正式实施,且该标准也非强制性的要求,其发布后效果如何目前难以预测。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者陈宏辉、张麟撰文指出,如果完全拿国际标准来衡量国内企业的社会责任工作,难免会出现“削足适履”的状况,因此,“片面地强调某种‘标准’,也许会‘拔苗助长’。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应该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换句话说,所谓的‘标准答案’可能只是‘参考答案’”。

另一方面,国内现有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整体的专业水平究竟如何尚不明确,但显然是存在问题的。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第三方审验来看,此类机构有3类:行业协会和专家、咨询机构以及注册会计师。其中行业协会和专家占主导地位,其次是咨询机构,注册会计师占的比例最小。

陈宏辉、张麟认为,行业协会和专家缺少评审的独立性,在评审中往往表现出较大的随意性,影响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第三方评审的整体水平。因此,应尽快与国际接轨,让更多的企业社会责任专业咨询机构和注册会计师主导社会责任报告的第三方评审。

(责任编辑:澈力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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