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与企业社会责任没有交集
2015-04-28企业观察报金占明、吕力、高
做慈善根本不应该属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解决社会问题如果要伤害企业的盈利能力,或者超过企业的能力范围,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就不是正确的履责行为。
企业社会责任到底涵盖哪些内容?企业社会责任如何履行?这在全球范围内都没有统一答案。
以为履行社会责任就是多捐款、做公益、做慈善,这是中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最普遍误区。
可以肯定的是,企业社会责任一定是其在商业运作中对利害关系人应担负的责任。真正的企业社会责任应该是战略性的,是企业在履行完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后,自愿参与的以社会公众和企业双赢为目标的社会责任行为。
慈善是慈善,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责任。不要在这二者中间寻找交集,甚至画上等号。
勿让慈善成为企业的道德资本
把慈善捐款简单地等同于企业社会责任,这不仅是广大民众,甚至也是众多企业的误区。事实上,慈善捐款并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所有企业都适合慈善捐赠。
现代管理学之父彼得•德鲁克认为,解决社会问题如果要伤害企业的盈利能力,或者超过企业的能力范围,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就不是正确的履责行为。
从这个角度看,江苏黄埔公司网站的宣传方式值得商榷。登录江苏黄埔公司的网站,大部分内容都是关于公司董事长陈光标[微博]行善救灾的报道。该公司的业务范围、组织结构、项目介绍等必要内容都偏居一隅。从网页新闻可知,陈先生从2013年1月起,相继参与了骑自行车、卖空气、卖有机土壤、去震区发放现金等环保、慈善行为,试图改名“陈光盘”。
这不禁让人质疑,这家企业的掌门人还有多少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企业的日常经营和战略决策中去?当然,陈光标肯定会投入精力从事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否则这样的慈善行为难以持续。
事实上,企业家行事风格也许不尽相同,但坚守企业核心信仰和主业却是不变的选择。当然,现实中也不排除有企业试图通过慈善捐赠,形成积极的道德资本,减少其在基本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不能完整履行时的负面评价。
慈善捐款,无疑让中国式企业社会责任步入误区。
社会不应提倡企业的慈善行为
目前,学术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阐释存在内涵过于模糊、外延过于宽泛的问题。
传统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环境保护、顾客至上、股东利益、员工发展、平等和社会捐赠/慈善事业等。
但是,企业社会责任不应涵盖慈善责任,社会也不应期望企业承担慈善责任。慈善行为最好由个人来实施。
这是因为,企业完全不同于自然人,企业存在的基础就在于以营利为核心的具有契约性质的制度安排。慈善不是企业契约中的内容,甚至会与企业的核心契约相抵触。社会若期望企业承担慈善责任,则企业本身作为营利性存在都会出现问题,企业作为一种人为设定性的制度安排将面临严重的矛盾和困境。
德国伦理学家温克勒尔认为,针对于自然人的道德责任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用“不”一类禁令表述的观点;第二层次是积极的责任,是用“应该”一类道德规范表述的道德义务;第三层次是理想的责任,是用“使命”一类表述的道德境界。美国当代哲学家唐纳迪将道德行为区分为,来自于道德义务的责任行为和出自个人理想的行为。
因为企业是一种人为设定的契约性的存在,因而无论按照何种层次论,企业的社会责任显然应排除包括慈善行为在内的最高层次道德责任。社会应提倡包括慈善行为在内的个人美德,而不应提倡企业的慈善行为。
另外,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也不应在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之中。因为经济责任是企业对于股东的责任,它的责任相对人是企业的股东,而不是社会,因此,经济责任不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则是社会维持正常秩序的最低限度要求,从法律的角度看,这是一种“消极的”义务,而非“积极的”责任,如果将法律责任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组成部分,就意味着一个完全停工、没有任何作为的企业也实现了社会责任,这是十分荒唐的。
企业社会责任应以双赢为目标
什么才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真正内涵?真正的企业社会责任应该是战略性的,是企业在履行完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后,自愿参与的以社会公众和企业双赢为目标的社会责任行为。中国式企业社会责任特有的内涵也包括促进就业、遵守商业道德、保证社会稳定与进步等。
企业社会责任应该有最低限度。所谓最低限度,就是指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不应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阻碍企业的长期发展。如果因为忙于公益而导致企业无暇进行战略决策,这样的行为无疑等于杀鸡取卵,应该予以摒弃。
虽然企业履行责任的方式有多种,每种社会责任行为都对社会受众有利,但并不是每种社会责任都对企业自身有意义。只有当企业履行的社会责任能够在帮助利益相关者的同时,还直接或间接地帮助企业提高商业利益,特别是为企业的核心业务提供了支持,才能够称得上是真正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
2010年,在美国,Gilbert、Houlahan和Kassoy创立了一个叫BLab的机构,这一机构建立了一套严格的评审标准,只有在社会、环境方面符合非常严格要求的企业才可以获得Bcorps的认证。Bcorps等于是一个社会责任的统一品牌,获得Bcorps认证的企业致力于关注企业如何为供应商、员工、消费者、社区以及周边环境实现价值,并将这些目标看得和获得利润一样重要。在不同行业的Bcorps公司组成了一个互助网络,共同实现利润和社会责任的最大化。截止到2014年,已经有15个国家的超过600家公司获得了Bcorps的认证。
这一新型企业形式还没有发展到中国,但可以预见,随着“公民社会”的真正到来,未来中国也会诞生更多的Bcorps。
创新才是社会对企业最大期许
企业社会责任实质是企业与社会之间的道德契约,而这种道德契约不能违背企业赖以生存的根本契约(企业的营利性质是在自由市场竞争机制框架之上构建的企业与社会的根本契约),否则企业便不复存在。“创新而不是慈善”才是社会对于企业最大的期许。
基于道德契约的观点,创新作为企业根本、甚至唯一的社会责任有以下原因:
首先,就企业而言,只有创新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就社会而言,只有创新才能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因此,将创新作为一种企业与社会之间的道德契约是明智与合理的。
其次,创新对于各利益相关者都不是一种强迫性的,而是提供的一种选择。由于这种选择能够最大程度地提升社会生产力,因此企业的创新正是社会所期许的。
再次,创新与企业利润最大化没有矛盾。现代创新理论的提出者约瑟夫•熊彼特认为,创新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存在着某种潜在利益,创新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这种潜在利益。在利益的追求中,企业不断地改进生产函数,从而达到利润最大化。从全社会的角度而言,企业依靠创新实现的利润最大化推动了整个社会的发展。
更进一步,在排除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与慈善责任之后,创新是企业唯一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
创新并未改变自由竞争的实质,而其他“所谓”社会责任如慈善等,将改变自由竞争的“企业-社会”契约,从而危及到企业本身的存在。
(据发言稿整理)
金占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著有《战略的智慧与窘境》《信息质量管理:理论与应用》等
吕力:武汉工程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在学术界率先提出“企业伦理原则的双层次框架体系”、“企业组织内部社会分层”等概念
高华俊: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副教授,曾任民政部救灾救济司、社会救助司处长
(责任编辑:小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