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和电气:社会责任制度(2011年2月)
2011-03-01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社会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倡导上市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维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实现公司与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四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公司可依据具体情况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并根据需要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第六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尽量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并视情况采取网络投票方式,使更多的股东参加会议,行使股东权利。
1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当积极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发展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
第三章 职工权益保护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尊重和关爱职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及其他弱势群体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五条 公司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2安全资金的有效投入,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科技研究,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努力提高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水平。
第十六条 公司积极推行员工休假制度,对外派职工提供人文关怀,帮助员工履行承担的家庭义务和责任,倡导员工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完善职工监事选任制度,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公司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等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四章 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诚实守信,不得依靠虚假宣传和广告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合法权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所提供商品的安全性。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公司应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标明正确使用3方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如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的,即使使用方法正确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同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可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和供应商进行的各类商业贿赂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公司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个人信息牟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五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第二十八条 公司积极推进以节能减排为主要目标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采用有利于节能环保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以期实现用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占用获得最大效益的目标。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整体环境保护政策,公司指派具体人员负责公司环境保护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为环保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技术和财力支持。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应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4第三十一条 公司排放污染物应当依照政府环保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和考核制度,加强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管理方案落实情况和环保目标、指标实现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对不符合公司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与环境保护有关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及时披露事件情况及对公司经营以及利益相关者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
(二)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或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三)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其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四)公司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
(五)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
第六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并设立专门机构或指派专人负责协调公司与社区的关系。公司应注重将社会责任与企业发展相结合,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5区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七章 制度建设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定期检查、评价公司社会责任
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形成社会责任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将社会责任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公司在促进社会、环境及生态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如关于职工保护、环境污染、商品质量、社区关系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社会责任履行状况与本制度存在的差距及原因说明;
(三)改进措施和具体时间安排。
第三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2月27日
责任编辑:曹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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