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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人权自愿原则

2009-10-29

安全与人权自愿原则文本

美国和英国政府、采掘行业和能源行业的企业、非政府机构以及所有对人权和企业社会责任感兴趣的各方,都参与了关于安全和人权的对话。

各参与方认识到在全世界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重要性,承认企业和民间社团(包括非政府机构,工会,地方组织)在推动这些目标的过程中所起的建设性作用。通过本对话,参与方制定了下面的自愿原则,指导企业保证在尊重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操作框架下,维护他们经营安全。参与方铭记这些目标,同时,为保证这些原则切实有效,他们认为继续该对话和审议这些原则非常重要。

承认安全是一个基本需要,为个体、组织、企业和政府等所共享,承认跨国经营的企业面临着棘手的安全问题。同时,认识到安全与尊重人权能够且应该是相一致的。

理解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上肩负主要责任,有争端的任何一方都必须遵守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同时,认识到我们同《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律》有着共同的目标,即促进尊重人权。

强调保障企业员工和财产完整的重要性,企业承诺采用同所在国家的法律相一致的方式经营。心中铭记最适用的国际标准,促进遵守适用的国际法律执法原则,尤其是有关武力使用的执法原则。(如,《联合国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和《联合国关于执法人员使用枪支和武力的基本原则》)

注意企业活动对于地方组织的作用,认识到,为降低在某些地方发生冲突的可能性,与地方团体、东道国政府、本国政府一起为本地区的福利做出贡献的价值。

理解有用可靠的信息是安全与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认识到共享和理解我们各自经历的重要性,即关于最佳安全做法与程序、国家人权状况、公共安全与私人安全的经历皆受保密性约束的重要性。

在此,我们支持下面的有关采掘业的《安全与人权自愿原则》。该原则分成三个范畴:风险评估,与社会治安的关系,与私人安全的关系。

风险评估

能够精确地评估企业经营环境中存在的风险对于人员、地方组织和财产的安全,对于企业短期和长期经营的成功,对于人权的促进与保护都至关重要。在有些情况下,这种评估相对简单,在其他一些情况下,就有必要从各种资源获取广泛的背景信息,监督和适应不断变化的情况、复杂的政治局势、经济形势、执法状况、军队状况和社会形势,保持与地方组织和政府官员的富有成果的关系。

复杂风险评估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从多维视角汇集的、定期更新的可靠信息,这些信息的来源包括地方政府、国家政府、安全机构、其他企业、本国政府、多边机构和熟谙当地情况的民间社团。如果所收集的信息在企业、有关民间社团以及政府之间达到了最大程度的共享,这一信息可能会非常有作用。

铭记这些通用原则的同时,要认识到精确且有效的风险评估,应考虑下列因素:

●识别安全风险

造成安全风险的因素可能是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政府因素或社会因素。甚至,某一个人和某一财产会更具危险。识别安全风险可以使公司采取措施降低风险,还可评估公司的措施是否会加大危险。

●潜在的暴力

依据环境的不同,暴力可能会广泛分布或仅局限于特定区域。它可能会不知不觉的在发展。民间社团、本国政府和东道国政府的代表以及其他各方应该通过协商,找出由潜在暴力所带来的风险。为了教育目的、预测目的和预防目的,风险评估应该在企业经营区域内检查暴力的类型。

●人权记录

进行风险评估,应研究可得到的人权记录,这些记录包括社会治安的,准军事部队的,地方和国家执法部门的,以及个人安全信誉记录。对于过去的弊端与控诉的认识,有助于公司避免重蹈覆辙,还能促进其责任性。上述团体如果能够以法律方式(即,与适用的国际标准相一致的方式)应对不同的暴力情况,可使公司制定出经营环境中的适当措施。

●法治

风险评估应当考虑,地方检查机关与司法部门能够让相关的部门,以尊重被告权利的方式,处理侮辱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

●分析冲突

识别和理解地方冲突的根本原因和性质,了解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律标准的遵守程度,对于制定战略政策具有指导意义,这些战略政策可用于管理企业、地方组织、企业雇员和工会、东道国政府之间的关系。风险评估也应该考虑未来冲突的可能性。

●转运设备

在为社会治安和私人保安提供设备(包括致命和非致命的设备)的地方,企业应当考虑此类运输的风险、相关的出口许可要求,和减少可预见的能造成负面影响的措施的可行性,包括预防可导致不当使用或转移人权虐待设备的措施。进行风险评估时,企业应该借鉴以前涉及设备运输的相关事件。

企业与社会治安之间的相互作用

尽管政府在维护法律法规,保障和尊重人权上起主要作用,但是企业感兴趣的是,保证政府采取的措施,尤其是社会治安部门的措施,与保护和促进人权相一致。如果需要东道国政府补充治安人员,要求或期望企业资助或以其他形式补偿保护企业设施和人员的社会治安费用。尽管期望社会治安部门以符合地方和国家法律、符合人权标准、符合国际人道主义法律的方式执法,即使是这样,仍有可能发生虐待。

努力减少虐待的风险,努力促进尊重人权的同时,我们要确认下列自愿性原则,来指导企业与保障企业安全的社会治安部门之间的关系。

安全保障措施

●关于企业安全保障措施的作用,企业应该定期与东道国政府和地方组织进行探讨。

●企业应该把他们的关于道德行为和人权的政策方针传达社会治安部门,期望他们指派经过培训的合格人员,以符合这些政策方针的方式提供安全保障。

●企业应该鼓励政府允许就一些重要的安全问题向公众公开安全保障措施。

部署与指挥

●社会治安的主要作用应该是维护法律法规,包括保护人权,制止威胁企业人员和设施的行为。调配的社会治安的类型和数量应该合格、适当、与造成威胁的人数成比例。

●设备的进出口应该符合适用的法律规定。向社会治安提供设备的企业应该采取适当而合法的措施,减少可预见的负面影响,包括人权虐待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

●企业应该与社会治安部门一起利用他们的影响力促进下列原则。(a)不雇佣牵涉人权虐待的个体为企业提供安全保障服务。(b)仅在必要的时候,以适当的程度向造成威胁的人使用武力。(c)在个体行使结社自由、和平集会的权利、行使集体谈判的权利、行使《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的原则与权利的宣言》中认同的企业职员的相关权利时,个体的权利不受侵犯。

●如果社会治安人员使用武力,应该向有关的主管部门和企业报告。在使用武力的地方,应该救护受伤人员,包括违法人员。

协商与建议

1. 企业应该定期与社会治安部门举行结构化会议,讨论有关安全保障、人权和相关工作场所安全的问题。企业应该定期与其他企业、东道国政府、本国政府和民间社团协商,讨论安全与人权问题。在同一地区运营的企业有共同的问题时,他们应该集体向东道国政府和本国政府提出这些问题。

2. 在与东道国政府协商时,企业应该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促进遵守适用的国际法执法原则,特别是遵守《联合国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和《联合国关于使用武力和枪支的基本原则》中的那些原则。

对人权虐待的反应

●对经营区域内的社会治安部门造成的人权虐待的指控,企业应该做记录并向东道国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在适当时候,企业应该催促调查,采取措施,避免再次发生。

●企业应该积极监督调查的状况,并要求给予适当的解决。

●企业应该以合理的程度监督设备的使用,对于不正当使用情况,进行适当调查。

●尽一切努力保证对人权侮辱指控的信息是以可靠的事实为基础。应该保护安全资源。其他信息或更准确的信息应该视情况提供给有关方,以改变以前的指控。

企业与私人安全之间的相互作用

当东道国政府不能或不愿意提供足够的安全力量保护企业的人员和财产时,有必要雇佣私人保安作为对社会治安的补充。在这种情况下,私人保安必须协同携带武器的国家部队(尤其是执法部门),并考虑使用自卫性武力。我们要认知下列自愿性原则,来指导私人保安行为。

●关于道德行为和人权,私人保安应该遵守签约公司的政策,遵守他们所在国家的法律和专业标准,遵守由企业、民间社团和政府制定的最佳做法,和促进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律。

●私人保安应该保持高水平的技术与专业素质,尤其是武力和枪支的使用。

●私人保安应该以合法的方式执行公务。在武力的使用上,应该克制和谨慎,以同适用的国际指导方针相一致的方式使用武力,其指导方针包括《联合国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和《联合国关于使用武力和枪支的基本原则》以及由公司、民间社团和政府制定的最佳做法。

●私人保安应该履行有关适当行为和武力使用的政策。公司应该能监督他们在这些政策下的行为,可行的话,可有独立的第三方监督。这种监督应该包括对滥用职权或不法行为的指控进行详细调查、防止和制止滥用惩戒措施、和在适当的时候向有关执法主管部门报告的程序。

●所有对私人保安的人权侮辱的指控应记录在案。对于确凿的指控应该进行调查。对于保安人员的这些指控的那些案例应该呈报给相关的执法主管部门。公司应该积极监督调查情况,并要求给以适当解决。

●同他们的职能一样,保安应该只提供一些预防性的和防卫性的服务,不应该参与到国家部队和执法部门的行动中。公司应该指定能够起到防卫目的,仅作为防卫使用的服务、技术和设备。

●私人保安应该(a)不雇佣牵涉人权虐待的个体为企业提供安全保障服务。(b)仅在必要的时候,以适当的程度向造成威胁的人使用武力。(c)在个体行使结社自由、和平集会的权利、行使集体谈判的权利、行使《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的原则与权利的宣言》中认同的企业职员的相关权利时,个体的权利不受侵犯。

●在使用武力的案例中,保安应该适当地调查并报告给公司。必要时,应该向求助于有关的主管部门或采取惩戒措施。在使用武力的地方,应该救护受伤人员,包括违法人员。

●私人保安应该维护获得的信息的保密性,当这样做会危及到所包含的原则时除外。

为了减少保安人员越权的风险和促进尊重人权,我们制定了下面的自愿性补充原则和指导方针。

●适当的情况下,公司应该将上述原则作为合同条款包括在与私人保安的合约中。保证私人保安人员接受过适当的培训,尊重雇员与地方组织的权利。在可行的程度上,公司与私人保安之间的合约中应该要求调查不法行为和滥用职权的行为,要求适当的惩戒措施。合约中应该明确,在私人保安确有不法行为或滥用职权的行为时,允许公司终止合约。

●为保证私人保安以与上述原则相一致的方式履行义务,提供安全保障,公司应该咨询和监督私人保安。适当的时候,公司应该雇佣身份是地方人口代表的私人保安。

●公司应该审查要雇佣的私人保安的背景,尤其是滥用武力的方面。这种审查应该包括,以前为东道国政府服务的评估,以及对保安的双重身份(即私人保安人员和政府的订约人)是否产生过疑虑。

●公司应该与其他公司、本国国家公务人员、东道国国家公务人员和民间社团就私人保安的经历进行交流。适当且合法的时候,公司应该促进交流私人保安的不法行为和实施虐待行为的信息。

参考资料:www.umn.edu

责任编辑:曹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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