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与慈善
2015-12-17第一财网研究院格格
谈到企业社会责任,我们往往会将它聚焦在道德层面和经济层面。从道德层面上,观察企业是否符合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有没有破坏环境或制造污染等。从经济层面上,观察企业是否保障了员工的利益,是否合法报税交税,捐款赈灾等。然而,由于没有明确的定义,我们常常会将企业社会责任与慈善行为混为一谈。似乎一个企业做的很大却在慈善方面没有作为的话即表示这个企业没有社会责任感。反过来,一个经常在慈善活动中抛头露面出钱出力的企业给人印象就是非常有社会责任感的。可实际上企业慈善行为与企业社会责任不是一个东西,它充其量只能作为一个维度来衡量企业社会责任的程度。
杰弗里兰托斯在卡罗尔的企业社会责任四部分定义的基础上,将其分成三种类型:伦理型,利他型和战略型。论理型强调了企业应该具有经济,法律和道德责任;利他型是指企业的慈善责任,即无条件地帮助减轻公共福利困难;战略型将重点放在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社区服务活动上。这种理念不同于卡罗尔的纵向划分,而是阐述慈善行为只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表现类型,而非一种高等进阶形态。因此在这个论调下,慈善责任(利他型)与社会责任(论理型)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责任形态。
除了兰托斯,迈克尔波特也有类似的观念。波特认为慈善是企业的优先意识,即兰托斯的第二种利他型责任。慈善行为是一个企业履行责任的开端,但光有慈善还不够,接下来还得遵守社区道德法律规范,即兰托斯的第一种伦理型责任。当一个企业做到了从慈善到社会责任的义务承担,也做了大量的善事,才能最终进阶到下一个层次:创造共享价值。因为慈善和社会责任是关于从企业内部拿出资源来做社会公益事业,而创造共享价值是真正的资本化过程:通过创造社会价值来创造经济价值。这种说法也基本等同于兰托斯的第三种战略型责任。
慈善常常会被误解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很重要一点原因是它是企业用来做善事的最常用战略。而慈善行为本身并非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条件,随着时代迁移和环境变化,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转变为履行论理型和战略型的社会责任。这不代表利他型责任(形式上的慈善行为)将退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历史舞台,而是人们需要将目光更多投向后者。
同波特观点相近的还有马克克莱默,他认为企业慈善和企业社会责任是应该互补的。莫里齐奥佐罗在文章“Philanthropy or CSR: a strategic choice”中提出用三种模型来代表企业和社会关系的状态,分别是权衡模型,企业慈善模型和社会责任模型,其中后两种模型假定企业活动能够为股东创造经济和社会价值。观察下图不难发现,企业慈善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对比揭露了很多重要的差别。首先,两者动力来源不同。企业慈善模型是从社会表现发展到经济表现,企业之所以参与慈善活动是因为他们相信这么做能够获得名声上的巨大优势,并最终转化成为企业发展的前进助力。其次,企业社会责任融合了对社会和环境的考虑意味着与慈善走不同的道路:企业的终极目标是提高社会福利。所以盈利能力成了必要的条件,是实现终极目标的一种手段。
我们即使有理由怀疑得分的规则制定公正与否,然而捐助收入比很能说明真实捐助力度。同样,在《财富》全球范围社会责任最差的企业十强榜中前七名都被中国企业给包揽,其中不乏汽车制造企业和铁路,工程建设企业,而他们每年的慈善捐助尽管数量不少,却也未能改变他们在公众面前社会责任低下的形象。更典型的例子就是最近饱受指责,遭受严重信任危机的中红会。不透明的赈灾物资去向,8000万善款挪用,以及郭美美事件让社会大众开始丧失了对慈善事业的热情。对于一些企业,表面上慷慨的慈善捐助行为并不能洗刷他们通过社会责任缺失的获利来还良心债的罪过。
2012 AmCham(美国商会)上海企业社会责任和可持续会议上,将企业社会责任(CSR)再次划分为三层系统:CSR1.0主要突出慈善贡献和承诺方面的CSR(涵盖了人力资源,法律服务,环境,健康安全等);CSR2.0代表涉及到企业利益及核心竞争力的战略型CSR;CSR3.0是关于寻求合作转变为社会创新的催化型CSR。不难发现CSR1.0类似于卡罗尔的利他型社会责任,而CSR2.0类似于战略型社会责任。不同于卡罗尔的是这个划分系统将慈善认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下层系统,并形成金字塔式的上推,并最终实现社会创新的目的。而这个社会创新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机构三方面共同努力:政府需要起到监督调控的作用;企业需要利润整合,跨行业营销联盟及技术创新;社会机构需要形成专业化制度和透明的环境。正确认识到慈善不代表社会责任,同时社会责任也不体现慈善是每个企业家该有的意识。
(责任编辑:澈力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