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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2009-11-09作者 朱晓红0

社会治理模式,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相适应,从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规范和价值等方面,可以分为统治型治理模式、管理型治理模式和服务型治理模式。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模式也不相同。社会组织分为三类,政府、企业,以及处于二者之间的非营利组织。政府是公益性质的公共组织,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企业是营利性组织,对于营利性的企业而言,其对投资者自然承担经济责任,要满足投资人追逐利益的需要。在特定的治理模式下,为企业在社会中的行为提供了特定的社会治理基础。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有所不同,社会对企业的期望,企业在社会中的地位和角色规定也不相同,这种关系模式也决定了企业所担负的社会责任的不同。考察企业的社会责任内涵的发展,就要考察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就要从社会治理视角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变化。

一、统治型治理模式与企业社会责任

农业社会是熟人社会,社会治理模式是一种以权力规范为基础,以统治利益为导向的专制型治理模式,即统治型治理模式。它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尚未完全确立的社会基础上,是以权力统驭社会及社会活动的治理。政府是社会治理的唯一主体,政府作为统治者统治的工具,农业社会中,政府和社会融合在一起,没有存在领域分化,没有现代意义上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在这种治理模式中,政府和社会包括社会中的企业(这一时期没有现代意义上的企业,为了表述方便,此处仍暂用“企业”一词),是一种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在这种关系状态下,企业的社会责任有着特定的外延:企业在保证对统治权力的服从基础上,承担伦理责任。

农业社会是权力关系和伦理关系起主要作用的社会。因此,企业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主要的是权力责任和伦理责任。就权力关系而言,企业是作为被统治者的角色出现的,属于权力的末端。企业要做的就是服从于统治者利益的需要。就伦理关系而言,企业的社会责任是遵守由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责任为内涵的。

严格的说,农业社会的治理模式是统治型的治理模式,传统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所谓的企业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企业。虽然有法律,但是没有法制,不是法治型的社会。法律不过是维护统治者利益的工具,因此,企业需要守法,与其说是遵守法律责任不如说是有服从统治者利益的义务。农业社会,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分化没有完成,作为王朝的统治者,家天下状态下实质是不存在现代意义的公共领域。社会关系主要是以一种自上而下的命令式的统治与被统治的权力关系,社会规范也主要是以权力规范体现出来的,企业不能违背和干扰权力的运行,不能破坏这种权力关系的状态。

统治型治理模式下,在社会治理体系内部,主要的关系是一种权力关系。在日常生活领域,社会规范是以习俗和道德体现出来的。熟人社会的关系模式使得商业组织的社会责任集中体现为伦理责任。统治型治理模式是建立在农业社会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自然经济是一种以狭隘地域为限的经济,自给自足且具有很强的封闭性,社会流动性很小。因此,农业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自然经济形态使人们终其一生都要依附于土地,从而依附于这片土地所承载的一切因素——历史文化、大众心理、生产经验等等。土地的不可动性导致了土地上作业的人的稳定性,缺乏流动性的社会造就了人与人之间频繁的交往和互动,依于核心家庭的不断繁衍构建了不断扩大和壮大的交往群体,就是熟人社会。在这个熟人社会中,伦理关系成为最广泛存在的关系,是最为古老和稳定、也是最为基本和重要的社会关系。人们之间之所以能够产生伦理关系,是由于他们之间存在着某种社会联系。基于伦理关系基础上的道德伦理规范则是人类一切行为活动的基本准则。农业社会中,商业不发达,商业组织规模小,活动领域有限,作为熟人社会中组成,依附于自然经济而存在。不作为普遍的经济形态存在的商业组织,没有成为现代意义的庞大市场经济体系中的独立主体,依附于熟人社会的,具有熟人社会的行为特征和行为规范。与周边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具有显著的伦理关系特征。同时,在农业社会,没有健全的法制,商业发展更多的是依靠商家的道德自觉。因此,企业主要承担的是伦理责任。社会责任在这种语境下是一种伦理责任,也有用商业伦理来表述的。

这种伦理责任的承担历史成为商业伦理的历史传统积淀,也为今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奠定了文化思想基础。在我国,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传统文化中,始终强调道德伦理对社会生活的重要性。儒家思想中的“见利思义”、“以义驭利”的义利之辨和“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等原则,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对伦理责任的重视和强调。中国的晋商被称为儒商,究其原因,是其秉承了儒家文化中的诚实守信原则。商业伦理是商人和企业的道德底线。2

统治型治理模式下,商业组织本身并不是农业社会的典型的主导地位的组织,社会对商业组织也没有更多的要求。但是作为熟人社会的组成部分,商业组织为了生存,必须履行熟人社会的行为规范——伦理规范,建立与熟人社会圈子内部的信任关系。

二、管理型治理模式与企业社会责任

现代意义上的企业是在工业社会中才出现的。管理型治理模式是工业社会的典型治理模式。工业社会是陌生人的社会,是市场经济的社会。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大量出现,改变着经济形态,也改变着社会组织的运行模式和存在方式。社会关系与社会规范不同于农业社会,治理模式也发生相应的改变,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不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平等关系。企业主要承担经济责任,维护股东利益的责任主体,成为私人领域中不可侵犯的空间,此外,政府和社会之间相对分离,政府和社会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这种管理型治理模式中,法律关系是重要的社会关系。治理规范主要是法律规范,法律责任成为企业需要承担的主要责任。相反,这个时候,道德责任和权力责任被淡化。

陌生人社会是一个相对开放性的社会,公共事务的增加,对社会治理提出了管理化要求。农业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的限制,人们受制于地域局限,熟人社会呈现出封闭性的特征。但是,工业化城市化社会使人们在人身上脱离了土地的束缚,在社会交往上,也呈现出相对开放性。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范围比以往扩大,除了上下层级之间的线性沟通之外,沟通也呈现出点线结合的特征。由于商品交换活动的频繁,每个个体活动范围的扩大,其与外界交往的范围也扩大,原有的统治模式可以规范的交往活动在相对开放的陌生人社会中失去了作用。正是这种相对开放的社会对社会治理的管理化提出了要求。工业社会中,最大的特点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由熟人社会的等级化,走向陌生人社会的平等化。社会秩序面临失衡的威胁。社会秩序实现的方式——统治已经没有了稳定的社会结构作为依托,权力赖以实现的熟人社会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而迅速走向陌生化。农业社会中的思维方式不再适应工业社会的特点,作为个体的人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农业社会中,个体的存在是以群像表现出来的。个体的特征就是在其所在的等级秩序中的群体特征,个体的行为方式就是其所在的等级体系中特定位置的行为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就是由习俗和习惯所确定下来的,这种稳定性使统治有了更多的可靠性。但是,恰恰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打破了原有的熟人圈子,因而破坏了原有的等级体系,在熟人社会中的基于习俗、习惯的规范失去了规范的意义和作用,从土地的依附中涌向城市的劳动者,摆脱了原有的身份,拥有了新的城市工人的身份,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简单化为生产过程中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而在资本面前,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更为简单,就是一种平等化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也存在层级节制的关系。但是,不同于农业社会的等级之间的层级节制,农业社会中的等级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由权力所确定的,在工业社会中的社会资源包括治理资源不能再由统治权力所分配,对同一层级内部、不同层级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基于效率目的进行科学的分工与协作所确定。这种社会结构需要治理主体结构确定新型的规范去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这种规范就是法律规范。

管理型治理模式也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已然确立的社会基础上构建的。市场经济体系建立以后,市场平等竞争的主体作为经济生活中具有抽象意义的独立的“人”而存在。政府和社会相对分离。公共领域中,政府是唯一的社会治理主体,政府成为公平正义理想的维护者;市场经济中,市场竞争主体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存在,相对于公共权力的私人领域成为独立的存在,公共权力不能再任意侵占私人领域的空间。(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形成于资本主义时代3。)这个时期,正是思想家们推崇市场机制的时期,理论家所追求的是完美的自由秩序,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起到资源配置的作用。管理型治理模式中,政府和企业之间不是命令与服从的权力关系,而是法律关系。自上而下的命令与服从的权力关系仅存在于治理主体——政府内部。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正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各个主体的利益不受侵犯。政府和社会之间,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行为规范是法律规范。在法制社会中,法律规范是主要的社会规范。对于企业而言,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就是被允许的,法律规范是企业行为的最底线。为了参与社会生活,保障私人利益,因此,企业对社会的责任主要是法律责任。对政府没有权力责任,或者说政治责任被淡化。

在管理型治理模式下,企业是否要承担伦理责任呢?对于这一点颇有争议。政府与企业在角色定位上完全没有交集之处。政府代表公共利益,企业追逐私人利益,政府企业承担着不同的社会功能,正是在这一治理模式前提下,亚当斯密乃至后来的哈耶克、弗里德曼等否定了企业承担伦理责任乃至社会责任的说法,因为,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分离的前提下,在政府作为社会治理唯一主体的管理行政的前提下,政府与社会角色定位完全不同。政府被冠以“看门狗”或者“守夜人”的角色,守护着公平的市场自由竞争秩序;市场主体——企业追求着效率,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主要是为了更大限度使自身利益最大化,仍然是功利性的逻辑。

伴随着罗斯福新政,国家在广泛的层面上干预经济,政府侵占了私人领域的空间,政府公共权力进入市场体系,企业不是作为经济主体而独立存在,而是作为政府的附属物而存在,成为政府等级秩序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也不需要独立的意志和独立的思考。除了企业要服从政府的领导,社会对企业没有其他的期望。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政企不分,政府依靠行政权力命令的方式干预企业管理。在这种模式之下,企业获得其存在合法性4就只是需要遵从政府的指令。与其说社会对企业存有伦理期望不如说社会对政府存有道德期望。这种治理模式下,企业必然承担伦理责任。但是,企业承担的伦理责任其实是政府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自然延伸。社会对企业承担伦理责任没有特殊的要求。

可见,由于企业是作为与政府相对应的私人领域的存在,而不是公共领域的构成,也不是社会治理主体,只是作为社会治理对象而存在,因此,不具有公共性特征,这个时期的社会责任也必然缺乏公共性色彩,企业缺乏主动承担公共责任的社会治理基础。西方自由主义拥护者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对自由秩序的破坏。从亚当斯密开始,就对那种期望从“那些装作为了公众的利益而进行贸易的人”那里能得到利益抱有怀疑态度。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也对此有所反对,认为企业主要是为了股东的利益而存在的,让其承担社会责任是对自由竞争的破坏。弗里德曼也反对“自由企业制度中商业的社会责任”的说法。他认为,在这样的社会中,“仅存在一种、而且是唯一的一种商业社会责任——只要它遵守职业规则,那么它的社会责任就是利用其资源,并且从事那些旨在增加其利润的活动,这也就是说,在没有诡计与欺诈的情况下,从事公开的、且自由的竞争。”在人们对“资本主义”、“利润”、“没有灵魂的公司”的普遍反感下,“这样做是使公司取得信誉的一种方式,而这种信誉是作为那些被完全证明为符合该公司自己的自身利益的支出的副产品而存在的。”5企业担当社会责任是出自于功利性的目的,是一种虚伪的、粉饰门面的行为,因此,不能指望企业为了公共利益而展开活动。社会责任的承担只能是政府的工作。弗里德曼更为直接地表述说——总经理不是公务员。理论界这种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否定性意见在实践中,往往有这样或者那样的佐证,某些企业“醉翁之意不在酒”,其主动承担伦理责任只是为了提升企业形象。事实上,这些思想就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形成的。在管理型治理模式下,企业社会责任是以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为核心的责任。

三、服务型治理模式与企业社会责任

后工业社会来临之际,社会治理模式发生了质的飞跃。管理型治理模式向着服务型治理模式演进。在服务型治理模式下,企业社会责任具有最广泛的内涵。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包含了对股东利益负责的责任,也包含了对利益相关人的责任。在服务型合作治理模式下,作为社会治理的共同行动者,企业也具有对政府、对其他社会主体的多元责任和多元利益。

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是建立在新型的陌生人社会基础上。人与人之间,随着信息通讯交通等技术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摆脱了地域的限制。全球一体化浪潮下,原有的陌生人社会带有了更多的熟人社会的气息,陌生人之间,多了基于信任而产生的合作要求。在这种新型陌生人社会中,公共领域范围扩大,政府和社会重新走向融合,这种融合是以政府和社会保留各自独立性的合作与交流为主导的。政治参与的扩大,民主的发展,社会自治力量的壮大,基于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的以非政府组织为载体的市民社会之中兴,促使社会治理出现了多元主体。而信息技术的发展,更使得广泛的民主参与具备了技术上的可能。社会生活一系列的变化,致使政府不再垄断社会治理唯一主体地位,构建服务型政府,政府的角色由管理为主转向服务为主。除了政府这一社会治理主体之外,非政府组织力量的发展壮大,迎来了社会自治的曙光。同时,在一度被排在治理体系之外的并被看成是纯粹私人领域的企业,被视为“企业公民”,和其他社会自治力量一道,也成为社会治理的行动者。

正是在这种新型的治理模式中,企业同非政府组织一样,具有了一定的公共性。尽管这种公共性与政府的公共性色彩存在着巨大的差别,但是,在公共责任上,三者就有一定的相似性。作为社会治理中的重要要素,对公共管理主体有着重要的影响力,通过多样化的方式参与着社会治理活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外延,由伦理责任,扩展到法律责任,再扩展为公共责任。这种公共责任,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下有着一定的差别,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的公共性表现也有差异。如对于国有企业而言,企业社会责任外延必然包含着政治责任。但是,所有企业的社会责任都有共同之处,那就是环境责任、劳工责任等。不同于管理型治理模式下的法律责任,服务型治理模式下企业社会责任蕴含着伦理责任,基于法律责任,同时又高于法律责任。

服务型治理模式为企业承担伦理责任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服务型治理模式是合作型的治理模式。在社会治理的层面上,社会各个构成要素展开广泛的合作,使得在管理型治理模式下企业所丧失的伦理责任在合作治理模式下重焕生机。这是因为,服务成为合作治理中的核心伦理价值,成为这种社会治理模式得以生长的基础。这种包含着更多利他因素的伦理精神所统摄的社会治理活动中,政府所追求的不再是管理型治理模式下的效率主导,而是强调公共利益的实现,倡导公平正义的实现,强调建立服务型政府,西方学者的新公共服务理论也是这个思路。任何一个组织和个人,都有其存在的价值,除了利益追求,都有其特定的价值追求。当服务的价值成为社会治理的普遍价值时,伦理责任的主动担承就是现实可行的。同样,伦理责任也不再是政府自身的角色规定,也是其他社会力量的角色期待。“服务”成为越来越多社会组织——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的宗旨。实践中,很多企业也把企业精神定位于“服务”这个包含着丰富伦理要求的词上(如国家电网公司将之表述为“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电力客户,服务发电企业,服务社会发展。”)可见,作为社会治理行动重要参与者的企业,也不再把社会责任的承担定位在对股东的经济责任,而是放眼于社会中的利益相关人,放眼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强调企业的伦理责任。

伦理责任的担当,不再是企业家手中的小玩具,成为装点门面的粉饰功夫,也不是企业家必须采用的政策,而是成为企业家的哲学。在哈佛大学MBA的课堂上,企业伦理成为必修课;在企业管理实践中,企业伦理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企业,从形式上到实质上,有了承担伦理责任的社会治理基础。

企业主动担当伦理责任,不是一种高调行为,也不是一种标新立异的行为,而是适应社会发展趋势的必然选择。企业中的个体,从企业家到企业管理者再到企业基层操作人员,都是社会普遍联系中的一员。每个成员都有他的家庭,朋友,在情感上他都会归属于他的团体、他的城市和他所热爱的国家;就企业整体而言,它又是社会大家庭中的一个成员,它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并为社会进步而贡献自身的力量。在普遍的伦理关系纽结而成的社会联系中,企业承担伦理责任具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

责任编辑:曹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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