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多角度界定企业在社会改革中的责任
2014-11-25中国新闻网佚名0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特别指出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华教授表示,在中国当前环境下探讨国企在社会治理改革中的社会责任,首先必须界定清楚什么是社会责任,这个问题要从多个角度进行界定。 高明华教授表示,在中国当前环境下论国企在社会治理改革中的社会责任,首先必须界定清楚什么是社会责任,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界定,一是要从利益相关者角度界定,“公司有很多的利益相关者,首先恐怕最重要的就是投资者,公司必须给投资者汇报,必须要有分红,必须向股东提供足够的客观的真实的信息,这是投资者角度来界定”。
这个方面,又可以细分为几个相关角度,如从员工角度。他表示,必须给员工一定的收入,要保证员工的收入和公司的收入保持同步;从债权人角度,债权人你必须按时还本付息,意味着你的承认责任;再如企业对社会公众的角度,“比如说环保,你不能制造环境污染,你再从顾客角度来说,你不能提供一些低质的产品,必须保证产品的高质量,安全。”
此外,还有从政府的角度,高明华表示,政府有没有给企业提供了一些公平客观经营的一些环境,必须要正常纳税,都是从利益相关角度来界定的,必须从公司当中获益,这是一个角度。
二是从义务性和非义务性角度。他表示,对公司来说有些是必须要履行的,比如说要纳税,要环保,必须给员工提供一个安全的一个工作环境。那么这些都必须是要履行,也可以说是强制性的,你必须要做;与此相对,还有从非义务性的角度而言,“比如捐赠,你捐献教育都是非义务性的,是公司自愿履行的,可以从这大的方面来界定,这样比较完整的来界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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