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房地产企业社会责任指引(试行版)
2013-07-09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广东省房地产企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房地产企业,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社会责任是指房地产企业对其股东、债权人、员工、消费者、上下游合作者、政府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所应承担的经济、法律、道德与慈善等责任。
第四条 房地产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第二章 企业发展的责任
第五条 房地产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全体股东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益。应制定企业可持续的长期发展战略,制定使企业自身发展与股东合理回报相协调的利润分配方案,确保企业长远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房地产企业应采取科学稳健的经营方针,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努力规避和减少经营风险。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和各类资产安全,依法足额纳税。
第七条 房地产企业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接受政府、社会公众及舆论的监督。对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应及时进行自觉性披露,并公平、透明地对待所有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不得选择性披露信息,严禁虚假信息披露。
第八条 房地产企业宜建立和维护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树立企业品牌。
第九条 房地产企业应在追求企业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利益。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了解和回应债权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 房地产企业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经营理念,加强合约管理,以对利益相关者负责的原则来处理供应商货款、进度款和金融机构贷款等事宜。严禁不正当竞争,严禁商业贿赂,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三章 对企业员工的责任
第十一条 房地产企业应提倡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战略,建立完善的企业用工制度。重视员工身心健康与安全,关心员工生活,培育崇尚科学、关爱社会、积极向上、工作氛围融洽的企业文化。
第十二条 房地产企业应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平等对待不同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和文化背景的员工。构建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保障员工依法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三条 房地产企业可为员工制定合理的职业规划。应建立员工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操守、专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促进员工全面发展,在与企业的共同成长中实现自身价值。
第四章 对消费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企业应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及服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房地产企业必须以诚实守信原则披露产品及服务的相关信息,严禁虚假广告宣传,并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 房地产企业应遵循自愿、公平原则,与消费者订立销售(服务)合同,不得订立不平等条款。
第十七条 房地产企业应提供良好的物业服务,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积极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宜组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社区活动,建设健康、和谐的社区文化。
第五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的责任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照国家法律程序获取建设用地。应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依照合同约定按期开发土地。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政府指导下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普通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以促进社会公平。
第二十条 房地产企业可以合约方式与上下游企业合作,宜关注合约企业在劳动用工、社会公德等方面的企业行为。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企业应在经营活动中充分考虑所在社区的长远利益,建立企业与社区的协作关系。宜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区公共建设、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活动。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企业宜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在本地或外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力所能及地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支持和援助。
第六章 环境保护的责任
第二十五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经营战略中制订环境保护策略及操作规程,应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依照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操作。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发土地时注重保护生态环境,集约、节约、合理利用土地。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要求,积极采用及研发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建设绿色节能产品。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企业应积极参与政府和行业协会组织的标准认证及评奖工作,如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广厦奖、詹天佑奖、广东省绿色住区,等等。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企业宜支持并参与社会公共环境保护的宣传和实践活动,力所能及地提供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技术支持和援助。
第七章 企业社会责任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企业应建立社会责任制度,明确责任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企业宜聘请社会公共机构定期评估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改善管理措施,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企业可参照本指引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指引中“必须”与“严禁”表示强制性与必要性,严格执行;“应”与“不应”、“不得”表示在正常情况下均应如此;“宜”与“不宜”表示条件许可时首先按此执行;“可”表示有选择,在特定条件许可时按此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版权归属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并由其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依据本指引编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发布报告时须及时通知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并提交报告的电子版或文本。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有权在自办媒体上全文或部分刊载该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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