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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8-11-2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GoldenBee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完善困境儿童保障机制,推动儿童福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满足儿童健康成长需求为导向,完善制度设计、强化家庭责任,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有效保障困境儿

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

(二)基本原则。1.落实家庭责任。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和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2.坚持政府主导。积极发挥政府对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主导作用,完善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3.实施分类保障。根据困境儿童不同群体需求特点,分层次统筹推进,分类型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分标准实施保障。

(三)总体目标。构建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困境儿童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使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健康保障更加健全,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加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明确困境儿童分类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或患精神病、服刑、被强制戒毒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双方父母失踪、重残(2级以上残疾)、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或患精神病、服刑、被强制戒毒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四)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

(五)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儿童。

(六)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

(七)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失足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困难的留守流动儿童等其他困境儿童。

三、切实做好分类保障

(一)强化基本生活保障。着力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35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内民政社福〔2015〕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32号),全面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无法定抚养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符合孤儿身份认定条件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按照我市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不低于1050元每人每月,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标准不低于1250元每人每月,按时足额发放,有条件的旗县区可适当提高供养标准,并建立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和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属特困人员救助范围,按照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儿童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照我市城乡低保补助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有条件的旗县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属临时救助范围;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失足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困难的留守流动儿童等其他困境儿童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所属保障范围。

困境儿童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保障范围:

1.年满18周岁的孤儿(18周岁前已纳入保障范围,18周岁后仍在高中、高职、中专、大专及本科在校就读的孤儿、困境儿童,继续享受相关政策直至毕业)。

2.年满16周岁的特困儿童(16周岁前纳入保障范围,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院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3.依法被收养的。

4.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

5.父(母)一方刑满释放或强制戒毒结束的。

6.家庭生活状况改善有抚养能力的。

7.儿童自身疾病或其父(母)疾病治愈的。

8.其他应退出的情形。

(二)加强医疗康复保障。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及时结算。将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儿童纳入救助范围,按照当地的医疗救助比例和封顶线用足政策。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50%给予补贴。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扩大明天计划手术救助项目,将福利机构儿童非手术类救治和体检、康复医疗纳入资助范围,为有需求的社会散居孤儿参照机构内儿童的救治政策和做法实施医疗康复。落实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疾病患者的发现、护送、救治机制,对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病人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的管理制度。

(三)完善教育保障政策。有效落实困境儿童就学资助和教育帮扶政策,实施孤、残、贫困儿童就学资助计划,将困境儿童优先纳入教育资助体系,完善助学金制度,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两补政策和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对专科生给予3万元、本科生给予4万元的学费资助),不断扩大困境儿童资助面,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将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特殊儿童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支持各类普通学校接受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消除制度障碍,为流浪儿童、失足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认真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管理制度。加大普法教育、励志教育力度,通过发放相关书籍、组织观看影片等教育形式,让更多困境儿童接受普法教育,提升困境儿童自我保护和自我发展能力,积极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四)健全监督保护制度。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力度,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全面开展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对问题家庭进行排查梳理和监督干预,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进行处理。

(五)落实监护责任。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六)优化儿童关爱机制。针对困境儿童实际需要和成长要求,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完善基层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大力倡导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及热心人士参与或开展不同形式的儿童关爱活动;完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困境儿童法律援助活动。加强失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有效衔接,根据失足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需要,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提高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及早顺利回归社会。加大对困境儿童的精神关爱,提供专业社工心理咨询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七)强化安全保护。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切实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村(居)民委员会对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或组织做好困境儿童保护工作。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困境儿童失踪、遭受家庭暴力、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的案(事)件,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

四、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一)加快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整合各类优势资源,形成市、旗县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四级联动的工作机制,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困境儿童保障服务网络。强化社区儿童福利服务指导和组织功能,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监护指导、政策咨询、能力培训等服务。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机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畅通与旗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计、人社、公安、残联等单位的联系,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专(兼)职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积极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计、人社、公安、残联等单位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二)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教育、卫计、人社、公安、残联等单位,推动各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民政、教育、卫计、人社、住建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民政、教育、卫计和公安要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切实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

(三)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各级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关工委要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良性互动机制。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的青年社工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有效结合起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工作考核,强化激励问责,制定督查考核办法,明确督查指标,建立常态化督查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财政部门要优化支出结构,统筹安排困境儿童保障资金。人社、卫计、残联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困境儿童的医疗康复保障工作。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积极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各类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困境儿童的经济和精神援助,为困境儿童成长提供更多的服务和帮助。

(二)强化监管服务。旗县区、苏木乡镇(街道)要组织嘎查村(社区)对困境儿童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做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打击故意或恶意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切实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在嘎查村(社区)建立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制度,聘请专职或兼职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可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兼)任。制定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服务困境儿童能力。建立儿童福利督导员和儿童权利监察员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及考核奖惩制度,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作用,逐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救助保护机构场所设施,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之家等儿童活动和服务场所,将面向儿童服务功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确保困境儿童活动有场地,儿童福利督导员、儿童权利监察员、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服务有平台和阵地

(四)营造社会氛围。各地区要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儿童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加大对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宣传形式,推动政策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

2017年12月29日

 

(责任编辑:GoldenB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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