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涨价”企业何去何从?
2014-10-15中国石化报炼化周刊佚名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近日联合发文,要求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改变单一收费标准做法,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环保部联合发出《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同时,通知要求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使企业主动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
排污费“打折优惠期”终结
“实行十多年的排污费‘打折优惠期’结束了。”环保部一位工作人员表示。
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从2003年建立,实施11年之久。当年排污收费制度实施时,考虑到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仅相当于测算成本的一半征收。其中,污水类和废弃类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分别为每污染当量0.7元和0.6元。此次调整后,这两项标准将分别调整为不低于1.4元和1.2元,翻了一番。
“调整后的排污费标准,从成本测算看,更加接近于污染的治理成本。”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说。
专家认为,此次排污费上调是前期《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等政策的落实细则。排污费征收标准提升,既可以缓解政府环保类投资的支出压力,又可以提高污染企业的排污成本,这表示政府环保治理思路正在进一步转向加强监管,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环境污染的现状。
实行差别收费政策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充分调动企业治污减排的积极性,通知改变了原来实行单一收费标准的做法,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相应的,也有一些鼓励措施: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吴健说,调整排污费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价格手段倒逼企业改变排污行为,“排污费标准的调整,特别是差异化收费政策,为企业提供了一种选择,即通过加大投入改造排污设施可以带来效益”。
事实上,从2007年以来,江苏、安徽、上海、河北、北京等16个省市已陆续调整了部分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监管提出更严格要求
在调整排污费标准的同时,通知明确,到2016年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对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在线监控的企业,应按照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性监测数据,严格核定排污费。同时,强调要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专业服务。
“有效收缴是排污费制度实施的制度保障。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后,企业的违法激励更强,排污费征缴的难度也会增加。这对监管部门的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吴健说。
通知要求,政府要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策执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征收排污费的用途,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来源:中国石化报炼化周刊)
(责任编辑:小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