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内涵思考
2015-04-01人民论坛杨海燕
着全球社会责任运动的不断兴起,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与实践被日益广泛接受。然而,迄今为止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界定尚未完全统一。文章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对社会责任的概念进行了研究,对与社会责任相关的概念(社会回应、社会绩效、企业公民)进行了探究,并对其内在关系进行了剖析,有助于从多角度全面深入地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一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指企业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兼顾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福利并回馈社会的行为。然而,迄今为止,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界定仍未完全统一,这也成为阻碍社会责任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多数文献指出,最早提出“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是英国学者Sheldon(1924),他认为企业应承担满足人类需求的责任,主张企业的经营应促进社会利益。但一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始于20世纪50年代,其标志是1953年Bowen出版的《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他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依从社会的目标与价值观,趋近并遵循相关政策,并进而进行决策、采取具体行动的义务。
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界定,可大略分为两类:一是从狭义角度进行分析,二是从广义角度进行界定。
企业社会责任观的狭义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研究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深入的过程,早期,有些学者从狭义角度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分析,代表性观点有经济责任说和社会福利说。
经济责任说。对于Bowen所提出的社会责任定义,Hayek(1960)首先提出反对的观点,他认为企业唯一追求的目的是替受托人达到利润最大的目标。Friedman(1970)则强调企业是以获利为目的的纯粹经济组织,并掀起了一场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大讨论。他认为,“企业唯一的责任就是增加利润”;社会责任具有破坏性,其理由一是经营者能力有限,二是可能损害股东权益。
社会福利说。早期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多与社会福利挂钩。例如,Frederick(1986)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理念是企业有一种改善社会的义务。Davis和Blomstrom(1975)则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决策者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应保护并促进社会福祉。此外,也有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仅指企业自发的行为,这样就把经济和法律方面排除在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之外,例如,Manne和Wallich(1972)提出,“可行的社会责任定义所包含的一个方面是企业的这种行为必须是自发的”。
企业社会责任观的广义界定。随着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的逐渐成熟和日益深入,西方学者逐渐从广义角度进行分析。例如,Mcguire(1963)指出,企业不仅有经济和法律责任,还应对社会尽其他的责任。Robbins和DeCenzo(2001)认为企业不应将追求“利润最大化”视为其唯一目标,而应努力满足社会大众对企业的期待,并提升企业的形象,这样才能得到长远发展。
我国学者也多是从广义的角度来定义企业社会责任。例如,卢代富(2002)提出,企业除了为股东谋求利润最大化之外,还应为社会公益做出贡献;这是对股东利润最大化传统原则的修正及补充。
广义的社会责任观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金字塔形社会责任观和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观。
金字塔形社会责任观。Carroll(1979)提出了著名的金字塔社会责任模型,该模型把企业社会责任分成了四个层面,分别是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发责任。首先,经济责任是企业的首要责任,其他功能都以此为基础;其次,企业应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运营并达到目标;再次,公众对企业可能有高于法律要求的期望,即道德责任;最后,自发责任(自行裁量责任)是自发的非强制性责任。
Carroll用一个从低到高的金字塔模型图形描述了企业社会责任,并指出,这四类责任并非互相排斥,既不累积也不递增。尽管它们可能同时存在,但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首先强调的是经济责任,接着是法律方面,然后才是对伦理和自发责任的关注。
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观。Freeman(1984)提出的利益相关者理论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此后也有很多学者从这一角度来定义企业社会责任。
例如,Cornell和Shapiro(1987)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作为分析企业社会关系的架构,认为组织除了满足股东及债权人的要求外,不应忽略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要求。
Clarkson(1995)认为利益相关者包括主要和次要两类。其中,主要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发展有直接和极大的影响,如股东、投资人、劳工、消费者、供应商、所在社区以及对企业征税并进行管制的政府;而后者虽然与企业无直接商业关系,但仍然会影响企业或会受到企业行为的影响。
Ferrell等人(2000)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是“企业组织的义务是使其对利益相关者(消费者、股东、员工、社区、供应商以及政府)的正面影响极大化,而将负面影响最小化”,其研究清楚地表明企业从事社会责任所服务的对象应包括企业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针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明确其目标,更有利于企业社会责任策略的计划和实施。
沈洪涛(2005)指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是指现代企业在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处理好与企业各种利益群体的关系,实现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这些概念都不同程度地吸收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观点,体现了企业在对股东负责的同时还应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理念。
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概念
随着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不断深入和扩展,不少学者从新的角度提出了相关概念,这些新元素的加入使得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不断深化。
社会回应。20世纪70年代左右出现了社会回应概念。一般认为,社会回应是指企业回应社会压力的能力,这一观点从管理的角度出发,强调企业与社会关系的管理。对于社会回应的含义,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诠释。Davis(1973)指出,社会回应是企业在对经济、技术和法律要求之外的事项考虑后所作出的回应。Frederick(1978)则认为,企业应对社会压力作出回应,这一回应的过程即为“社会回应”。
很多学者对于社会回应提出了不同的概念模型。例如,Wilson(1974)认为一共有四种可能的企业战略:回应(reaction)、防御(defense)、适应(accommodation)和主动应对(proaction)。此外,Davis和Blomstrom(1975)将企业对社会压力的回应方式分为五种:撤离(withdrawal)、公众关系方法(public relations approach)、法律方法(legal approach)、讨价还价(bargaining)、解决问题(problem solving)。Vogel(2004)则表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政策与计划不但能达到法定的要求,并且对公众压力与社会期待给予回应”,他将社会回应区分为正式与非正式两类:正式回应是对政府的规制、要求做出回应;非正式回应则是在法律约束之外,企业自愿地回应社会大众的要求。
社会绩效。Wartick和Cochran(1985)提出了企业社会绩效(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CSP)模型,认为企业社会绩效是社会责任原则、社会回应过程和解决社会问题政策之间根本的相互关系。针对早期过于强调企业经济责任的局限性,他们指出模型应包含三方面:一是动机原则,即何种动机使组织愿意重视绩效;二是行为程序,组织通过哪些行为达成社会绩效;三是实施政策,即通过何种步骤来管理社会问题。
1991年,Wood重新研究了CSP模型并作出重要改进,区分了不同类型企业社会责任,并检验了激励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原则、回应的进程以及绩效结果。他认为已有的社会绩效模型不足以全面反映企业社会绩效的含义。其研究认为,社会回应过程应是多项的,而非单一过程;企业社会绩效概念绝不仅仅是不同概念的整合,而应涵盖行动及其后果;执行企业社会责任政策是企业行为,但即使不存在政策,也不能因此说社会绩效不存在(Wood,1991)。Wood提出的模型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
企业公民。由于大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的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20世纪80年代“企业公民”概念被引入到企业和社会关系中(Altman & Vidaver Cohen,2000)。20世纪90年代后期和21世纪初期,该概念被企业普遍接受,同时也出现一些与之相关的研究成果(Andriof & McIntosh,2001)。
关于“企业公民”的含义,Matten等人总结了三种观点:一是有限观点;二是与企业社会责任等同的观点;三是延伸观点。其中,有限观点的“企业公民”概念与企业慈善、社会投资或本地社区的特定责任非常接近(Matten,Crane & Chapple,2003)。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重合的“企业公民”概念较为普遍,例如,Carroll(1999)认为“企业公民”概念是企业的社会功能的新概念,与其他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而企业公民的延伸观点则认为,当政府未能保护公民利益时,企业将担当公民责任(Matten,Crane & Chapple,2003)。提出此观点的理由是,由于企业影响力日益增加,有些已逐步取代了通常对公众而言最有影响力的机构—政府。
尽管在企业公民理论上存在显著差别,大多数学者在几点上比较统一:例如企业对本地社区的责任、合作、促进社区发展,以及考虑环境。随着全球企业公民意识的觉醒,2002年1月,全球最大的34个跨国企业在纽约举行的全球经济论坛(the World Economic Forum)上共同签署了联合声明:“全球企业公民—首席执行官和董事会的领导挑战”(Global Corporate Citizenship — the Leadership Challenge for CEOs and Boards)。此声明签署后也引起了学者对全球背景下企业如何成为好的企业公民这一问题的关注(Wood & Lodgson,2002)。
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全面剖析
自20世纪中期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研究至今已有多年的发展历史。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虽然国内外学者进行了长期探讨,但目前仍然缺乏明确的定论。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人们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各有不同的看法,因此,企业社会责任也应随时代发展不断被赋予新的含义。
古典经济学认为,企业唯一的目标和义务即赚取利润。早期研究中,有学者认为赚取利润是企业存在的唯一目标,例如Friedman(1970)即是这一观点的主要倡导者;但之后的大多数学者指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不应局限于狭隘的获利,而应冲破利益层面的束缚,为社会承担更多的责任,社会责任的含义应从广义角度进行界定。其中,Carroll(1979)的概念界定接受度较高,此定义拓展视野,将企业社会责任分成四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发责任),将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提升到了新的高度。近年来,随着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发展,理论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更倾向于强调企业对于可持续发展所应承担的自发责任。
综合上述对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的各种分析,可以发现,其定义随着研究的发展而不断深入。从最初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仅是盈利,到认为不仅是盈利、而应该是超越经济和法律要求的责任,再到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考虑更宽泛的社会系统,是对各种利益相关者承担的责任,包括经济、法律、道德和自发责任等等,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是逐步深入发展的。本文认同Carroll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公司的持续生存需要各利益相关者的支持,公司应寻求其支持,并通过调整自己的行为去获得他们的认可。因此,企业的社会责任绝不局限于为股东创造利润,而应涵盖各方面,全面体现企业对各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企业应明确自己“社会人”的角色,从实质上塑造成为利己、利人、利于环境且注重道德的盈利性组织。如今,众多企业已认识到承担社会责任对其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在获利的同时不忘承担其应有的责任,力求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进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概念,即上述提到的社会回应、社会绩效和企业公民概念。这三者如何区分?它们与企业社会责任是何种关系?根据前述分析,企业社会回应概念更强调企业应对社会压力而采取的行动;企业社会绩效则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结果和产出;而企业公民关注的是企业权利、责任及其在社会中的参与,它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最为接近,但不同的是,前者指的是企业对社会的责任范畴,是一种义务;而后者不仅强调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还有其作为一个“公民”应享受的权利。本文将这几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图1进行概括。
图1:社会责任、社会回应、社会绩效及企业公民各概念间的关系
图1反映了这几个概念在社会环境中的关系。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一些社会问题,企业作为一个“社会人”无法置身事外,而一些大企业的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加,导致社会对企业提出要求,希望其在追求经济目标的同时关注并解决部分社会问题,社会对企业的期望增加,社会契约随之改变,而企业在此压力下对社会问题的关注度提高,并考虑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对于各压力集团和利益相关者提出的要求会给予一定的回应,并采取行动解决部分社会问题,即进行社会回应;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产生一定的后果,即社会绩效;而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过程中本身也充当了企业公民的角色。当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后,社会对企业的满意度提高,这可能导致两个后果,一是社会对企业的批评减少,另一方面,社会可能对企业寄予更高的期望,且新出现的社会问题又会引发更多关注,进而再对企业提出新的要求,如此循环往复。
(责任编辑:陈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