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立法借鉴
2015-04-02《 人民论坛 》2015年03月1日王明高
商业贿赂是一个严重的全球问题,它腐蚀道德价值、破坏市场稳定、损耗社会资源。国际组织、西方发达国家以及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商业贿赂防治,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商业贿赂的蔓延。但是,我国商业贿赂的防治还存在重政策措施、轻立法治理,重执法突击、轻长效治理,重受贿惩处、轻行贿打击,重刑事遏制、轻民事救济等问题。
中国在防治商业贿赂中存在的问题
重政策措施,轻立法治理。一方面,为遏制商业贿赂,我国过于依赖政策措施,特别是制定了大量的党纪政纪处分措施,然而这些规定立法层次低,法律效力差,在防治商业贿赂方面收效平平。另一方面,在我国现有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界定过于笼统,对商业贿赂的范围规定得过于狭窄以致无法起到一般法的核心和统领作用。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虽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细化,但其本身法律层级太低,法律效力弱于其他法律、法规;其他部门性、行业性的法律法规作为特别法各行其是,在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主管部门等方面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相脱节。因此,我国现有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没有形成协调统一、彼此配合、疏而不漏的有机整体。
重执法突击,轻长效治理。防治商业贿赂的执法突击,是指在特定的时期,商业贿赂泛滥或出现了某个引起社会关注的贿赂案件,政府下大决心、大力气予以治理,但治理措施往往治标不治本,待贿赂风气稍有改观、人们的关注有所下降,相关治理随之松懈,久而久之,贿赂之风再次抬头。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形,往往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其一,基于路径依赖,政府认为自己有能力有效打击商业贿赂,但是,政府也有疲劳及关注重点转移的问题,一旦如此,治理成果收效甚微。其二,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梳理我国的法律,有关商业贿赂防治的规定要么年代久远,立于“宜粗不宜细”的年代,当时的立法技术制约了这些法律的适用。要么十分分散,不够系统,甚至相互冲突,可适用性大为降低。国际成功防治商业贿赂的实践表明,不能寄望于简单的“运动式”治理,应保持治理工作的常态化,形成有效的日常工作机制。
重受贿惩处,轻行贿打击。众所周知,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实践中确实不乏公职人员索贿的情形,或不给与好处故意刁难的情形,但是相关调查表明,往往是行贿者为获得竞争优势、谋求准入等利益驱动而设法贿赂公职人员。不论是行贿还是受贿,都侵害了公职人员的廉洁性,需同等打击。然而,司法实践中,往往重受贿惩处,轻行贿打击。在诸多商业贿赂的大案中,受贿者往往被判重刑,而行贿者要么不被追诉,要么处刑较轻。之所以如此,一方面,人们普遍认为公职人员应更加注重廉洁的操守,对受贿者深恶痛绝,对行贿者则比较同情,特别是索贿的情形。另一方面,相关机关为彰显打击腐败的决心,“有效”获取相关证据,在收集证据时向行贿人承诺从轻追诉甚至免于追诉。
重刑事遏制,轻民事救济。商业贿赂在宏观层面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造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在微观层面上,它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造成对其他经营者民事权利的损害。目前,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强调对市场竞争秩序“公共利益”的保护,而对保护其他经营者的民事权利不够重视。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规定商业贿赂行为的民事责任。相反,立法却十分重视对商业贿赂的刑事惩处,根据现行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商业贿赂犯罪涉及的罪名有十余种。应当认为,严峻的刑法对于遏制、吓阻商业贿赂有一定的作用,但仍会产生以下问题:其一,课以刑罚而缺乏民事制裁对受贿者的打击过于单薄,有些行贿者甚至会在收益大于成本时而不惜铤而走险。其二,缺乏民事责任的承担就意味着因为相对人商业贿赂失去交易机会的人,处在无法得到救济与补偿的境地。
防范与治理商业贿赂相关对策
构建中国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之所以认为家庭财产申报制能有效防治商业贿赂,是因为“让阳光照亮体制”,使公职人员的财产及其变动情况受到社会的监督,无疑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遏制钱权交易等各种腐败行为的发生。首先,家庭财产申报制是一柄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是防止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的重要约束机制,具有使之想为而不敢为的警戒作用。其次,家庭财产申报制具有后期纠偏、惩处的作用。即在明知贪污贿赂行为,而不能取得证据时,非法收入本身可以作为起诉或追诉的依据,因而有利于打击、惩治腐败。最后,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有利于有效、准确地惩治腐败。财产公开使公务人员的财产状况受到社会的监督,可疑财产和不廉行为易于揭露,其有效性自不待言。
构建中国金融实名制度。金融实名制度使个人经济的合法性更加透明,使腐败赃款在金融交易中难以遁形。这种制度有利于遏制腐败的滋生蔓延,实现监督腐败行为,与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相配套遏制腐败、防止公款私存、打击非法经济以及堵塞腐败分子处理非法所得等功效。
构建中国遗产税与赠与税制度。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具有防治商业贿赂的功效,是因为如果把人们利用体制转轨中的政策不公和机会不均等而积聚的灰色收入,以及通过偷逃国税、偷工减料、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累积的非法所得比作夹杂在河水中的泥沙,那么遗产税则是防止泥沙蔓延的拦沙坝;如果把腐败比作一股浊流,那么遗产税则是净化这股浊流的过滤器和防止这股浊流泛滥的坚固长堤。具体而言,其防治商业贿赂的功效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征收遗产税可以淡化腐败动机,征收遗产税可将部分灰色收入和非法所得转化为国家收入,征收遗产税可以净化社会风气。
构建中国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是许多发达国家实行的一种制度,主要特征是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的设立,旨在构建“守信者褒,失信者惩”的社会信用机制,对增强全社会的诚实守信意识,规范社会保障,防治商业贿赂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有利于治理信用失范,有利于健全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预防腐败。
制定防治商业贿赂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商业贿赂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商业贿赂法》,应体现惩防并举、综合治理、慎重准确、特殊犯罪特殊处理等原则,切实注重可操作性。依据商业贿赂既包括针对公共部门、公职人员的商业贿赂,又针对私营部门及其人员的特点,以及行贿受贿需要同等打击的要求,将中国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中国金融实名制度、中国遗产税与赠与税制度、中国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等一系列科学的反腐败制度纳入我国防治商业贿赂领域最具权威性、专门性的法律框架之内,不仅便于执法机关执法操作,同时便于震慑腐败分子。
参考文献:
①邓中文:《商业贿赂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4月。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