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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攻坚背景下党的执政模式现代化

2015-04-02《前线》2015年第3期李海青

要把改革切实全面推向深入,就必须推进党的执政模式现代化。执政模式的现代化包括执政理念的现代化与执政方式的现代化。执政理念的现代化是指在思想认识上打破党权管控一切、直接干预一切的传统思维,在深刻把握现代政治文明内涵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确立与现代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及社会自治的发展相适应的执政理念。执政方式的现代化则是指以已确立的现代执政理念为指导,不断推进相关领域的改革,着力构建规范、有效、稳定的执政制度架构与体制机制。

党的执政模式现代化既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关键所在,因为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同时,中国现代化的整体发展与不断推进又对党的执政模式现代化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党的执政模式现代化与中国现代化的整体推进呈现为一个双向作用过程。今天,两者的这种双向互动达到了一个新的关键节点。这是由中国改革由易到难的渐进特点所导致的改革攻坚形势决定的。攻坚阶段的中国改革面临着方方面面的矛盾、问题与挑战,而且很多是长期积累下的、结构性的复杂矛盾与棘手问题。特别是我们现在进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党对人民的承诺不能落空,改革可谓形势紧、任务重、时间迫。紧迫的改革形势与执政党的关键地位要求我们党必须要加快变革与各方面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传统执政模式,进一步推进执政模式的现代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强调,要“紧紧围绕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党的执政模式的这种现代化变革涉及各个领域,以下着重从政治、经济、社会三个领域予以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适应于中国社会的发展要求,我们党认真思考、积极探索、不断推进执政模式的现代化,不论就理论认识还是就实践发展而言,传统执政模式已在很大程度上被突破,现代执政模式正在逐步确立与生成。一定意义上讲,30多年的一部改革开放史就是一部党的执政模式的探索与变革史。

就政治领域而言,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党传统的执政模式已获得很大突破,这表现为法治的日益确立、民主的渐进发展、行政体制的不断改革等等。但另一方面,由于路径依赖的巨大惯性、教条化的思想束缚以及现实的利益阻力,执政模式的这种现代化转变又是不彻底的。这种不彻底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党政(国家政治权力系统)关系尚需进一步规范化,二是在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关系问题上,在某些具体实践中,人民当家作主的理念往往有意无意地被替民作主的意识所替代。

改革开放以来,基层民主的逐步推进、公民参与的逐渐发展、人大制度的逐步健全,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成就亦是有目共睹。但也应看到,在某种程度上忽视公民主体地位与具体利益诉求的思维与现象仍是较为普遍的。中国改革推进到今天,这种过分强调为民作主、有意无意弱化公民自主权利的执政理念与方式已经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其一,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社会结构、成分的愈益复杂化,民众的利益诉求愈益多样化。执政党所能代表的只是全体民众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执政党只能以正确的方式来协调各种不同的利益关系,不应该、也不可能直接作为这些千差万别具体利益的代表者。其二,在现阶段的利益矛盾与冲突中,相当一部分是干群的矛盾与冲突问题,民众对抗党委机关和党员干部的行为时有发生,好像党和人民成为了不同的利益主体。这种情况不能不迫使我们反思传统执政模式之弊。其三,现实中公民政治参与机制不健全不完善,民众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与维护渠道,从而导致社会矛盾大量积压,群体性事件不断,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与长治久安。其四,没有有效的民众参与与监督制约,党员干部的贪腐行为触目惊心。而党内的贪腐在迅速消耗着多少年来共产党在民众中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信任与认同,这种情况如果长期持续,党的执政基础将受到极大破坏。当然,对于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关系问题,我们党在多年探索的基础上已经提出了一条根本的价值原则,即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但应看到,三统一本身的提法又是较为笼统的。在党的领导的各个环节如何切实体现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在改革不断推进的背景下如何更有效地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使之更为适应民众的民主诉求等等都需要更加细致的分析。如果没有这种更为细致、认真而具体的研究,抽象、笼统而一般性的回答往往难以切实有效地指导实践。

在经济领域,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明确了市场化的改革方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以建立并不断完善。就思想认识而言,在姓公姓私、姓社姓资的问题上实现了思想解放,深化了对公有制含义的理解,明确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而且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在实践中,打破传统“一大二公”的所有制模式,逐步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

然而,审视、反思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的中国经济发展历程,经济领域的改革实践仍具有很大的不彻底性。而改革实践的不彻底又源于思想认识的不彻底。这种思想认识的不彻底集中表现为:将公有制经济形式单纯理解为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好像只有与公权力有关的经济形式才有资格称为“公”,而其他的只能称为“非公”。实际上,将公有经济由单纯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拓展到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只是一种范围的拓宽,但传统的公有观念,即国有和集体所有才属于公有的观念并未真正突破。而这一观念恰恰是传统社会主义模式在经济制度方面的核心理念。

实际上,按照马克思的理论,未来理想社会的公有制是社会公有制,生产资料归于全体社会成员所有,而不是现实中的国家(政府)和集体占有。只是在无产阶级专政向共产主义的过渡阶段,才暂时实行国家所有制。并且,国家所有制的实行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国家政权切实为人民所掌握与控制。在这个意义上,由社会成员共同所有、平等参与、公平共享成果的社会公有制实际上比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公有制形式更符合马克思主义公有制的本来含义。所以,在公有制内涵方面,有必要继续打破僵化认识,进一步解放思想,真正把社会所有这一维度包括进来。

按以上理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发展中出现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各种基金以及社团、社区经济等也都属于公有制经济形式。这些公有制经济形式的特点在于:一方面,资本或生产资料作为一个整体由公共占有而不是私人占有,因而不是个体私有制。另一方面,资本或生产资料的最终所有权属于劳动者个人而不是属于国家或集体等共同体,因而其不是传统公有制。它们是公共占有与个人所有相统一,产权主体多元化、管理社会化、分配方式多样化的新型公有制形式。它比传统公有制更强调生产资料的社会共同占有,更强调这种共同占有与个人所有的真正统一,更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要求。这些新型公有制形式由于与个人财产权利直接相关,所以更能有效激发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更有利于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利用自身所掌握的分散的个体性知识与信息来从事微观的经济活动,而产权主体多元化、管理社会化、决策民主化又充分地对个体的知识进行了整合与集成,经济活动由此可以不断注入新的知识增量。

将社会所有视为现代公有制的本质内涵,不仅有利于在实践中解除一直戴在“非公经济”头上的意识形态偏见帽子,从根本上讲也有利于实现中国经济的结构优化与可持续发展。按照对公有制内涵的新理解,我们现在所谓“非公经济”很大一部分都属于公有制经济的新形式。它们的不断发展说明中国社会的公有制经济基础不但没有被削弱,反而更加稳固。而与之相反,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仅仅界定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既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原本的理论主旨,更不符合现实中“非公经济”迅速发展的实际。

现代社会组织的不断成长与大量出现,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必然催生利益与价值的多元化,而公共权力本身又难以对社会方方面面的具体利益与价值诉求进行代表,在这种情况下,具有相同利益与价值诉求的社会成员便会以组织化的形态来维护自身利益,追求实现自身价值目标。现代社会中个体的自由权利也为社会成员的自由结社提供了制度保障。实际上,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如果说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是自由人联合体,那么,今天社会成员的组织化与自由结社恰恰是自由人联合体这一理念在现代社会的映现。

然而,由于几千年“治民”思想的影响,由于政治权力长期以来一直惯于对于社会的集中管控,由于过于强调执政党本身的代表性,现在不少党员干部对于社会组织的成长还存在着一些不正确的看法与疑虑,往往将其视为所谓不稳定因素而消极对待。但观诸现实,处于攻坚阶段的中国改革本身已经显现出现代社会组织不断发展的必要性与必然性。一方面,在现阶段及以后的改革进程中,要实现社会利益矛盾的有效整合,增强公共权力对于利益冲突的可控性,积极推进公民参与的组织化建设尤其是普通民众与弱势群体的组织化建设,努力实现各阶层、群体利益博弈的相对均衡尤为重要。组织化的公民参与可以较好地克服个人利益行为的自发性、孤立性和不稳定性,防止非理性的、无序的过激行为的发生;借助于组织,公共权力更易于对各种利益矛盾与冲突进行整合,社会的利益矛盾与冲突更易于在法治化和程序化的轨道上对话、协商解决;各种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对于抑制与防范地方政府的不当行为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社会的自组织性越强,对于地方公共权力的制衡就越有效。另一方面,随着中国的改革与发展,各种社会组织或第三部门正在担负起越来越重要的治理功能。特别是在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领域,现代社会组织可动员和汲取大量社会资源,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促进社会公正与社会公平。因此,党的执政模式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维度,就是对于各种正当社会组织的成长,应改变对立、警惕的态度,积极加强规范、引导与合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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