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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的互动及启示

2015-05-18《光明日报》 2015年05月13日 14版赵骏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广泛地运用于各国治理和全球治理的实践之中。尽管对于法治的认识存在着差异,对于法治的效用却有一定共识。法治能够维护安全,促进公正,有助于人类提升和谐秩序,亦是适合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治理方式。全球治理所依赖的法治,既包括国内治理所依托的国内法治,也包括管理跨国事务或应对全球性问题的国际法治,而且两个层级的法治相互作用。

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在治理对象、发展路径、表现形式等方面存有差异,但两者又通过“良法”和“善治”两大要素有机衔接。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的统一性进一步体现为两者的互动(“法治互动”)。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个体及国内法治与国际社会及国际法治之间发生着持续的交流。法治互动在不同场域中都有所体现,而且参与的主体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当然,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不同,法治互动存在着国别差异,而各国应当将法治发展规律和基本国情创造性地结合起来,寻求有自身特色的法治发展道路。

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的互动具有双向性。一方面,国际法治的发展不断影响着各国的国内法治,比如各国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以符合国际法治的要求。另一方面,各国也通过正向(加入、遵守、非自愿违约等)与反向(游离、有意违约、退出等)等方式参与国际制度,将自身的诉求、经验和成果,输往国际法治。以国际投资法为例,国际法治在此场域的载体为大量的双边投资协定和一些习惯国际法。一方面,为了遵循国际法治的要求,各国需要对国内的立法、执法、司法进行相应的调整与完善。另一方面,国内法治中的优秀成果也不断被移植至国际法治的载体中。比如,公平公正待遇原则核心要素(正当程序、保障合理期待、稳定且可预期的法律与商业环境、透明度、善意)的凝练即源自国内法治之智慧结晶。当然,法治互动并非简单的直线往返,而是通过一定的沟通机制,周而复始形成循环,呈现出螺旋形的上升趋势,互动的水平不断提高,互动的空间不断拓展。

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的互动具有多种模式。基于互动的深度,可以分为深层与浅层的互动。根据互动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直接互动与间接互动。此外,根据不同的治理场域(安全、环境、经济、文化等),互动模式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举例而言,对于跨国公司违反人权的规制就充分呈现出互动模式的多样性:既包括软法(如联合国推出的“全球契约”),也包括硬法(如东道国和母国的法律法规);既有径直对跨国公司进行规制的相对直接的方式,也包含国家出于遵守国际规则通过出台相关法律来落实监管等相对间接的方式。很明显,不同的互动模式在规模、效率等方面存在差异。

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互动过程中,推力是综合性的。除了国家之外,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学术团体等都对国际规则的完善产生着影响。推力综合性是利益多样与复杂的体现,也是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良性互动的特征和要求。无论是经贸、环境、人权还是其他领域,法治良性互动都需要各方合力。

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互动也呈现出节奏的渐进性。一方面,国际法治作用于国内法治经常会面临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阻力,相应的理解与融入不太可能一蹴而就。另一方面,由于制度多样性、国内政治抵制、国际社会的接纳等都可能导致国内法治向国际法治的表达与沟通需要一定时间,故而法治互动过程必定呈现渐进性的特点。比如:在气候变化治理领域,由于各国的激励与能力存在不对称,全球共识的达致必有困难,渐进主义路径成为具有可行性的解决方案。渐进主义措施具体多表现为国内单边措施(比如:碳边境措施、碳排放交易措施等)。然而,部分单边措施有可能是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反而可能成为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的“绊脚石”。因此,精准识别出具备“垫脚石”性质的渐进主义措施进而寻求各国共识与国际合作的努力必不可少,而对这些努力必须假以时日。事实上,法治互动的渐进性在解决其他具有全球性的挑战与问题(如安全、反腐、经贸等)上都有所体现。

中国应当准确把握法治互动中的双向、循环、多样、综合、渐进等特点,在法治实践中做到取予结合,既要借鉴国际法治的优秀成果以切实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又要积极贡献于国际法治进程。

一方面,我国需要充分借鉴国际法治的优秀成果,掌握法治建设话语权,有力维护中国的核心利益,努力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确立中国法治强国的国际地位。

另一方面,我国需要积极贡献于国际法治进程。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在世界范围有影响的大国,中国对世界的和平与发展理应有较大的担当。随着综合实力的增强,中国应更加积极地参与构建新型国际秩序并推动国际法治的发展。历史上,中国贡献于国际法治的事例相当丰富。例如,中国提出并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体现出中国智慧;中国创造性提出并成功落实了“一国两制”理论,为世界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成功范例;韩德培先生创造性地提出了“一机两翼”的国际私法理论,进而构建了新中国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

国际社会的变化与发展,呼唤着一个以国际法治为基础的国际新秩序,也为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发展中大国投身于国际秩序的重构提供了机遇。比如: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比如妥当界定新兴发展中国家的责任)、海洋法(比如建立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重叠区域的科学划界方法)、“一带一路”的构建、“新型大国关系”的清晰刻画等方面,都需要提出有中国特色和气派的理论。中国对国际法治的贡献可以表现为提供国际制度公共品,也可以表现为提供可复制、推广或借鉴的范本。在这个过程中,中国需要整合推力,并注意以合适的节奏推进。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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