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的“四三二一”战略
2015-05-18《中国党政干部论坛》第20150506期杨涛
2015年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了“互联网+”行动计划,旨在进一步发挥互联网在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中的有效作用,引发了社会热议。
笔者认为,要真正发挥“互联网+”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需要把握“四三二一”的战略思路,即:完善互联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四大功能、健全三大体系、实现两大转变、达到一个最终目标。
四大功能
所谓四大功能,主要是指从理论层面看,互联网信息技术究竟能给经济社会运行带来怎样的变化。互联网信息技术已经体现出这些功能,其能否发挥更大作用,也取决于如何继续提升这些功能的实现程度。
完善互联网的宏观经济功能。一是降低经济中的搜索成本。在经济运行中,为了改变决策的不确定性,企业或个人必须进行信息搜寻,但信息搜寻是要付出代价和成本的。可以看到,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变着信息传递速度、渠道与方式,对降低搜寻成本起到重要作用。二是提升经济中的匹配效率。经济中的匹配问题贯穿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各个环节,如配置效率(Allocative Efficiency)是指以投入要素的最佳组合来生产出“最优的”产品数量组合,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对于提高生产率来说至关重要。再如,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兴起使得商业交易匹配完成的概率更高。三是降低狭义交易费用。一般认为,交易费用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交易费用是为了达成交易冲破一切阻碍所需要的有形及无形的成本。狭义交易费用是指市场交易费用,是为履行契约所付出的时间和努力。互联网打破了有形市场的时空局限,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信息不对称,因此能有效推动交易更顺利进行。四是外部性和网络效应。网络外部性是新经济中的重要概念,是指连接到一个网络的价值取决于已经连接到该网络的其他人的数量。通俗地说,就是每个用户从使用某产品中得到的效用,与用户的总数量有关。用户人数越多,每个用户得到的效用就越高,网络中每个人的价值被网络中其他人的数量所影响。这也就意味着网络用户数量的增长,将会带动用户总所得效用的平方级增长。
完善互联网的微观经济功能。这主要是发挥互联网信息技术对于企业内部的信息管理、激励约束机制、技术进步和治理环境的积极作用。当前中国经济新常态下的诸多矛盾,表面上看是宏观经济的失衡、失速等问题,从深层次上看则是微观企业主体出了许多问题,如技术创新力不足、管理机制落后、企业文化扭曲等。有人认为这也是当前整个中国转轨期的大背景和新型商业文化缺位所致,但从微观着手,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来推动企业主体进行开放式、现代化、规范化的改造,则有助于解决这一“鸡生蛋、蛋生鸡”的矛盾。
完善互联网的制度经济学功能。学者主要用三类理论解释经济增长:新古典增长理论、内生增长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自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新制度经济学派对于技术革命、经济增长乃至国家的兴衰都有了新的解释。其中,制度被定义为规范人的行为规则,有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分。前者是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确定的,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它是人们可以选择和改变的内生变量;后者包括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它们是不能被随意改变的、有自然内在逻辑的事物。在信息高速流动和传播的时代,传统的各类制度规则都遭遇挑战,在动态变化中逐渐走向新的制度“均衡”,对于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来说,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完善互联网的经济伦理功能。经济伦理学是从伦理方面对经济制度、经济组织和经济关系的一种系统研究。就此角度而言,市场经济不仅是经济的,更是伦理的;它是以人为本的经济,是公平的经济,是多赢的经济。信息时代既给新的伦理道德体系构建创造了多元化的前提,也对市场经济中的传统伦理价值带来某些挑战和负面冲击。如何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发挥互联网对经济伦理的促进作用,成为我国能否走向现代化社会的关键。
三大体系
保障互联网经济有效运行、实现共赢、服务不同产业部门需要三大体系支撑。
多层次的互联网平台生态体系。我们看到,在传统单边市场中,消费者通常在竞争性厂商的产品中选择购买一个使用,而在双边市场中若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台时,如果平台没有排他性交易行为,消费者就可通过选择接入多个平台同时购买多个竞争性平台的产品或服务,以获取最大的网络效用。由此看到,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和实现共赢,互联网时代的平台经济发展不应该走向排斥、排他和垄断,而是构建理性竞争与协同共赢的生态体系。此平台体系由诸多不同规模和层面的互联网平台企业组成,这些平台都具有以下基本特点:一是开放性,即打造组织开放、技术开放、产品开放的新型平台经济模式,增加参与者(平台内部参与者、平台竞争参与者),通过适度开放,做大市场“蛋糕”;二是综合性,例如,在银行卡、网络支付等领域,支付服务本身的“蛋糕”相对来说是有限的,各国都是如此,参与主体的盈利模式也绕不开既有定价机制,真正能够把“蛋糕”做大的方向,是建立在支付平台、产业链基础上的多元化增值服务;三是国际化,即未来的互联网平台的重心实际上是服务于走出去的中国经济、引进来的海外经济乃至自身走出国门进入国外市场,打造跨境平台服务生态圈。
领先的技术与市场规则标准体系。我国传统产业和互联网信息产业都面临一个共同的难题,即缺乏技术与市场规则标准。这一方面阻碍了国内产业的发展壮大,例如,作为最具发展潜力的移动支付产业,在国内的发展仍然有很多障碍,其根源之一就是长期缺乏规范、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虽然2014年5月1日通过了移动支付技术的国家标准,但在金融支付方面,涉及众多市场主体、“山头林立”的行业整合短期内恐难解决。又比如,国内很多行业的“走出去”遇到困难,一大障碍也是缺乏统一规范的外文版的中国标准。只有标准“走出去”,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走出去”。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化的技术标准日益成为国际竞争的制高点。互联网产业是我国在全球能够“拿得出手”的产业,应该努力向全球输出各类“行业”和“技术”标准,真正提高我国的经济话语权。
信息安全与消费者保护体系。信息时代的信息安全与消费者保护面临更大挑战。例如,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给老百姓带来很多便利,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类似垃圾短信的“副产品”。就全球来看,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案完善后,许多国家在治理垃圾短信时就有了明确依据,在相关立法中不仅明晰了各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还对违法行为确定了高额罚款、获刑入罪等明确的处罚手段。
应该说,在数据信息被高度发掘的时代,一方面,各类新兴互联网企业成为主力;另一方面,传统企业也在着力跟随,其根本动力都是在于发掘新的商业利润来源,以弥补中国经济转型期的投资迷茫。在此过程中,对于个人的利益和诉求还缺乏合理的认识和定位。虽然大数据对于进一步理解和服务消费者有重要作用,但是从其他方面看,一是无序的、低效的、无用的信息轰炸往往给个人带来“信息过度”的不佳体验;二是在数据成为财富的狂热驱动下,对于个人信息权利的侵犯几乎无处不在,尤其在我国缺乏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条件下,数据渴望和采集很可能成为激怒消费者的动因,且拉大了与真正的消费者主权社会的距离。可以说,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信息可能成为“财富”,也可能变成“垃圾”,在我们逐渐转向消费者主权社会的过程中,“互联网+”更需要高度重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推动客户利益导向的商业模式创新。
两大转变
所谓两大转变,是互联网信息产业与其他部门的结合方式,需要实现“双向互动”。
传统产业的信息化改造。近年来,虽然在信息化基础上我国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步伐不断加快,但是还远没有从根本上推动现有产业结构的优化。由于种种因素制约,我国产业调整仍然非常缓慢,不仅三次产业结构之间难以协调,而且各产业内部也亟须从低端转向高端,同时城乡之间的产业配置差异也逐渐增大。所有这些,都对生产效率、就业与福利、低碳增长等带来很大的负面冲击。
实际上,离开了传统产业优化的支撑,互联网信息产业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木之本”,多年的全球经济演变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德国的工业4.0模式,就体现了在新兴制造业发展的“主干”上,信息化改造能够带来生产效率和产业生命力的巨大提升。尤其对我国来说,产业优化不应只考虑三次产业间的替代。近十年来,全球发展中国家的第三产业生产率增速开始超越第二产业,在此背景下推动产业转型,虽然可避免生产率与增长的趋势性下滑,但也要注意转向生产性、高端的服务业,而非低端的消费服务业,以避免产业转型的“拉美陷阱”。实际上,在国内部分发达城市,已经出现了这种低效产业升级带来的生产效率下降。因此,在我国农业、工业内部的升级可能更加重要,这就给传统产业的信息化、智能化发展提供了巨大需求和压力,而互联网信息技术也在其中大有可为。
新型信息产业的“落地生根”。我们看到,与德国模式不同的是,美国互联网信息产业发展似乎与我国当前有类似之处,有更多纯粹的互联网新业态模式,但是在2000年网络泡沫危机的冲击下,部分互联网企业也更着眼于“回归传统”,以主动改造和融合传统产业为重心。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制造业回归”的趋势进一步与“大数据时代”的国家战略相结合,推动了这一演进过程。实际上,互联网信息时代带来许多产业变革,一是基于互联网基础上的新的业态和新的商业模式不断涌现,二是基于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型业态条件下的生产性服务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从长期来看,如果这些产业只着眼于特定领域的“自我游戏”,其生命力也必将有限。例如,当电子商务平台满足于B2C时,只是一个销售渠道而已;如果在C2B模式下介入生产环节,就对于整个产业链格局、企业生产和库存效率等产生复杂的影响,从而深刻改变现有各类产业部门。
一个最终目标
所谓一个最终目标,就是促使中国经济社会走向更高层次的数字化管理。
对于一个数字化管理的社会来说,必然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日趋走向理性,而且能够充分运用互联网信息数据的巨大财富。例如,大数据、金融信息与信用管理之间具有天生的内在联系,尤其是随着发达国家的小微企业融资和消费金融的迅速发展,金融信息管理日益与信用管理结合起来,多层次的信用信息供给体系更加完善,这对于推动金融交易效率、降低成本和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应该说,依托互联网环境我们更容易发掘、集聚信息和低成本地建设金融交易信息基础。如运用大数据方法通过构建小微企业信用评估体系,从而有效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当然与国外相比,国内的社会信用管理、金融信息管理都还处于起步阶段,但也出现了部分积极的探索,部分电商企业充分运用客户信息支撑,开展网络信用评价与供应链金融创新。所谓“人无信不立”,经济、社会、金融的健康运行,也离不开健全的金融信用环境,互联网信息时代的公开、透明与大数据积累,为公共部门、企业部门、金融部门、居民部门的信用建设与高效管理都提供了重要支撑。
还需强调的是,在走向“数字化”社会过程中,还要注意直面互联网信息技术可能带来的风险与挑战。我们知道,信息不对称的后果是扭曲了市场机制的作用,误导了市场信息,造成市场失灵。如果处在普遍的信息数据缺乏状态下,经济行为的不确定性也会增加,往往会降低市场效率。反之也是过犹不及,即便是20世纪末所谓的“信息爆炸”年代,也没有当前阶段如此快速的信息积累。据统计,互联网上的数据每两年翻一番,而全球绝大多数数据都是最近几年才产生的。面对似乎逐渐“供大于求”的数据,如何找到有用的信息成为利用大数据的关键问题。在现实中,对于一哄而上追求“互联网思维”的企业来说,也需要冷静思考在信息过度充分的年代,如何把互联网信息、数据、渠道变成真正的长期市场价值。
国家治理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的体制机制建设,而互联网信息时代日新月异的变革与这些领域都是密不可分的。从根本上看,互联网信息技术、渠道、制度、文化等都是落实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工具和载体。落实国家治理体系建设要正确应对国内经济转型、结构调整与改革矛盾,优化对外经济结构,在国际游戏规则制定中掌握更大话语权等。这些都意味着中国要以新的思路融入国际合作中,在中国特色的网络经济、电商经济发展环境下,找到一条互联网信息技术与传统产业的共赢道路。
总之,“互联网+”意味着我国互联网产业和企业的发展应该越过初始的“草根阶段”及其后的“江湖阶段”,逐步迈入“理性阶段”,在摒弃无序竞争、吸引眼球、资本游戏等元素之后,更多体现为“国家责任、社会责任、产业责任、草根责任”,在全球成为中国品牌形象中更加正面和积极的要素。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