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建议
2016-05-13《法制日报》卢代富
强化和落实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势在必行
中小企业不仅在数量上占我国企业的绝对比重,而且在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提供消费品等方面贡献巨大。然而,我国中小企业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其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中小企业社会责任角色普遍缺失。相较于诸多大企业更倾向于将履行社会责任作为增加其社会信誉、凝聚竞争优势的一条路径而言,中小企业囿于自身生存压力、监管缺位、制度缺失等原因,更易于实施短期行为、投机行为,损害劳动者、消费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我国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资源过度开发、安全生产事故、劳资纠纷、偷税漏税等,大都是由中小企业引发或与中小企业难脱干系,这不仅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而且造成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可以说,我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已十分突出,当下加强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寻求促使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路径,具有很强的紧迫性。
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仅仅寄希望于企业自身的道德良知、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雇员的自我保护、市场的约束机制等,是远远不够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需要针对其特殊的行为取向,兼顾其成长性与社会性,将其社会责任的底线法制化,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同时,通过完善监管体系、激励机制等配套制度,多维度保障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
落实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应注重差异性和针对性
现实中,可以说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都认识到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但是,中小企业实际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不容乐观。总的来看,中小企业对社会责任的重要性认知程度与实践程度并不匹配,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更多是少数企业的行为。之所以出现此种局面,有诸多原因:
首先,与大型企业相比,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着更大的生存压力,当其自身利益与商业伦理发生冲突的时候,为了避免在激烈的竞争和尚待改善的经营、制度等环境中被淘汰,便有可能舍弃商业伦理以保全自身利益;其次,我国中小企业一般都面对众多分散、流动的客户而经营,很少有较为固定的供销网络,且奉行“船小好调头”的经营理念;再次,中小企业抗风险的能力较差,业主对未来的预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故而对现期利润评价高,对远期利润评价低,难免产生“捞一把再说”的心理;最后,我国虽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一般性立法,但未考量中小企业的特殊行为取向而在企业社会责任上做出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安排,这亦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最初是为了解决企业日益巨型化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而提出来的一种理论,随着企业社会责任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所有企业都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观念在不知不觉中逐步深入人心,一度被认为是大型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也被套用在中小企业身上。然而,这样的认识是失之偏颇的,因为虽然每个企业都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但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无论是所处的成长阶段还是综合实力,都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它们各自承担社会责任的大小、重点等都应有所不同。
完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总的指导思想。完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应当在总体上把握以下指导思想:其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与推动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相结合。其二,中小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应与其实力相匹配。其三,强化并严格落实中小企业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
二、妥适厘定中小企业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的范围。综合《ISO26000社会责任指南》等标准以及我国既有相关研究成果,企业社会责任在总体上包括政府责任、员工责任、安全责任、社区责任、消费者责任、市场责任、公益责任、环境责任等。
我们认为,中小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的种类包括员工责任、消费者责任、市场责任和环境责任,而不包括政府责任、安全责任、公益责任。其一,将政府应当承担的事情交给企业承担,甚至视为企业应尽的义务,进而等同于企业社会责任,是不适当的,容易造成“企业办社会”的现象。其二,安全责任可以包括在员工责任和消费者责任中,没有必要单独列明。员工责任主要是指企业保证员工在工作时具有必要的安全措施,维护员工的人身安全。消费者责任则主要指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等。其三,公益责任本身是一种道德责任,大型企业对于公益责任的承担也是自愿的。如果强制要求中小企业承担公益性捐赠,那么会加重中小企业的负担,难以保证社会收益会大于社会成本,与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是相违背的,并且,在立法上也不宜过度引导中小企业承担道德意义上的公益责任。其四,将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种类确定为“员工责任、消费者责任、市场责任、环境责任”,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引发的社会问题,集中体现在侵犯员工利益、损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侵害其他经营者的权益和严重污染环境与破坏资源等方面;二是基于中小企业仅承担最低限度的社会责任的考量。
三、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社会责任集中履行制度。目前,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基本都由各个企业单独进行,这对大企业而言具有效率。但是,中小企业资金实力弱,其独立履行社会责任的难度相对较大,且可能因市场竞争力在短期内急剧下降而遭致“灭亡”,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独立承担方式,难免打击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为了解决既要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又不能过于加重中小企业的负担的问题,针对中小企业的特殊性实行集中履行制度,是一种可选择的途径。
四、强化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监督机制。针对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性不高、自觉性不强等现状,有必要通过政府的适度干预,强化对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机制。
第一,明确监督主体分工。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监督应当发挥政府、社会中介组织、消费者、职工、新闻媒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建立一个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在这个监督体系中,须明确各监督主体的位置,既发挥其监督的作用,又节约成本。就此,比较妥适的做法是,区分政府与非政府监督主体,明确监督职责。
第二,畅通监督渠道。这方面最重要的是保障非政府监督主体能够及时有效地将发现的违法情况反映到政府相关部门,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为此,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信息交流机制。
第三,监督机制与政府奖惩激励措施实现无缝衔接。其一,保证只要监督主体将发现的中小企业未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反映到了政府部门,那么该行为就一定要得到相应的处理,不会不了了之。其二,将中小企业未履行社会责任而受到惩罚的情况进行披露,达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五、健全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激励机制。可以将国家对中小企业的促进扶持措施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相结合,形成激励机制,这样既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也有利于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为此,可以尝试建立中小企业社会责任评分机制。包括:其一,每一个中小企业建立一个社会责任评分账户;其二,评分采用扣减的方式。中小企业存在未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则根据违反项目类别、造成损害的程度、主观是否恶意、初犯还是累犯等因素扣减一定分值。此外,若中小企业未履行相关社会责任的行为得到了改正,那么扣减的分又根据具体情况追加回来,但是不能高于因此所扣分数的最大值;其三,建立有针对性的评分体系。该评分标准需要事前制定并公布,可以参考ISO26000、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等社会责任指南而制定;其四,具体的激励办法。在实际操作中可规定不同的分数段,对不同的分数段进行不同的评价。
(卢代富: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小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