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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方与企业社会责任的融合

2015-03-26未知陈灿

利益相关方与企业社会责任这两种理论具有各自的优点和不足。但是,研究者们发现,利益相关方理论能为企业社会责任找到“社会”的具体含义和类别,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能为利益相关方理论提供履行责任的价值基础和责任的具体内容。

根据卡罗尔(Carroll)的定义,“企业社会责任包含了在特定时期内,社会对经济组织经济上的、法律上的、伦理上的和自行裁量的期望”。1991年,卡罗尔用慈善责任来代表自行裁量的因素,并且认为它包含“企业公民”的意思。同时,卡罗尔将企业社会责任与利益相关方理论相融合,提出了一个包含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回应三个维度的企业社会责任绩效模型,这个模型最大的贡献是将以往人们所争论的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系统化,并且将企业在处理社会问题时所应考虑的,但以前是相互独立的企业社会责任、社会有效回应和利益相关方三个维度进行整合,为企业社会责任的议题研究开辟了新视野,构建了一个企业社会责任的整体理论框架。两者的融合形成了我们现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即对利益相关方承担的各个层次的责任。

模型的第一个维度是企业责任类别

在卡罗尔四个层次的责任中,经济责任是企业所应承担的最基本的社会责任。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就必须盈利,只有盈利才能让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这是企业存在的宗旨,也是企业承担其他社会责任的前提和基础。法律责任也是企业应该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它要求企业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企业的发展必须通过合法经营获取利润,也只有在这个前提下,企业的发展对广大社会成员才是有益的。伦理责任更多的是社会公众在伦理道德层面上对企业的期望,它要求企业的行为合乎伦理和道德规范的要求,即企业在没有利益关系和法律约束的前提下,能够多承担一些社会成员所期望的道德伦理责任。慈善责任代表了企业作为一个良好社会公民对社会应有的贡献。它主要涉及企业所在的社区和其他的一些利益相关方。慈善责任是非强制的,也不是来自公众对企业的期望,而更多地取决于企业单方面的意愿,企业承担慈善责任扩大了企业的利益相关方范围,使得企业的发展对于更多的社会成员有了积极的意义。

在责任的层面上,卡罗尔将经济责任作为底部同时也是企业应该履行的最重要的责任(即作为其他的责任的基础),然后依次向上市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最高处是慈善责任。四种责任的排列次序和所占比重并不是随意的,经济责任处于基础并占很大比例,其他三种责任依次排序、比例递减,它们的关系也可以用金字塔型说明,卡罗尔正是用此来说明了各种不同责任对企业的重要性以及企业在承担责任时考虑的优先次序。同时,卡罗尔尤其强调,这四个责任并不是相互排斥、相互叠加的,也不是固定的,彼此间可能相互转化,而且任何一个行为中可能同时包含着几种责任。这样排列的目的只是为了强调社会责任的发展顺序。

卡罗尔进一步指出,经济责任反映了企业作为营利性经济组织的本质属性。尽管把经济责任作为社会责任的一部分与传统认识相悖,但有助于全面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因此在理解企业社会责任时,不能将企业的经济功能与企业的社会功能对立起来,而应把它们作为相互匹配、相互补充的两个方面,共同纳入企业社会责任的框架之中。社会通过准予企业生产、销售产品以赚取利润,但企业对利润的追求也并非是无限制的,社会同样要设置一定的规则——法律,企业只能在法律的约束下实现其经济职能,由此,企业法律责任应运而生。企业伦理责任是未上升为法律但企业应履行的义务,它包括广泛的企业行为规范和标准,这些企业行为规范和标准,体现了对消费者、雇员和当地社区心目中的正义价值观的全面关注,也反映了尊重和保护股东权利的道德精神。至于所谓由企业自主决定其履行与否的责任(或企业的慈善责任),是指企业参与非强制性的或者非由法律和伦理所要求的社会活动的义务。其所揭示和表达的是社会要求企业成为出色的企业公民的愿望。

(责任编辑:陈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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