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利益相关方概念的来路
2015-03-26金蜜蜂陈灿
利益相关方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左右,在美国、英国等长期奉行外部控制型企业治理模式的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与传统的股东至上的企业理论主要区别在于,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方的投入或参与,包括股东、政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甚至是社区居民。总体而言,利益相关方理论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利益相关方理论的“企业依存观”
利益相关方理论的早期思想可以追溯到1932年。当时,哈佛法学院的瑞安曼(Dude Ruianman)指出:企业董事必须成为真正的受托人,他们不仅要代表股东的利益,而且也要代表其他利益主体如雇员、消费者特别是社区整体的利益。
利益相关方定义的真正出现是20世纪60年代。1963年,斯坦福研究所提出,“利益相关方是那些没有其支持,组织就不可能生存的团体”。这个定义对利益相关方的界定是依据某一群体对于企业的生存是否具有重要影响。虽然这个定义仅强调利益相关方对组织的支持,忽视了利益相关方和企业之间影响的相互影响,但是它使人们认识到,企业存在的目的并非仅为股东服务,在企业的周围还存在许多关乎企业生存的利益群体。
针对这一缺陷,瑞安曼指出,利益相关方依靠企业来实现其个人目标,而企业也依靠他们来维持生存。这个概念显然是“双向的”。阿尔斯泰特和亚赫努凯宁(Ahlstedt and Jahnukainen,1971)在认可“双边性”的基础上,强调“利益驱使”的原则,认为利益相关方是一个企业的参与者,他们为自己的利益或目标驱动,必须依靠企业;而企业为了生存,也必须依赖他们。可见,早期经典文献对利益相关方的定义强调利益相关方对“企业生存”的重要意义。
这种观点和当时西方国家正在兴起的公司社会责任的观点不谋而合。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无疑为利益相关方理论提供了重要的伦理支持。但是,也正如弗里曼等人所指出的,他们的研究往往落脚于社会责任是公司实现其目标的限制条件,缺乏对社会责任作为公司战略重要要素的认识;而且,他们强调的社会责任并不涉及利益相关方的优先权问题,也就是说,所有利益相关方都是平等的。
利益相关方理论的“战略管理观”
1984年,弗里曼在其经典著作《战略管理--一个利益相关方的方法》中首先提出了把利益相关方的方法应用于战略管理研究中。此后的利益相关方研究基本上都是按照他的框架展开的。利益相关方的“战略管理”观点强调利益相关方在企业战略分析、规划和实施中的作用,侧重于从相关利益主体对企业影响的角度定义利益相关方,强调企业战略管理中的利益相关方参与。
弗里曼(Freeman,1984,1987)将利益相关方定义为“任何能够影响组织目标的实现或受这种实现影响的团体或个人”,后来又修改为“利益相关方是那些因企业活动受益或受损,其权利也因企业活动而受到尊重或侵犯的人”(Freeman,1988)。他和之后的斯威齐(Sweezy,1991)、布瑞纳(Brenner,1995)等人强调利益相关方与企业组织之间的交互影响关系,从而也就为利益相关方在企业战略管理活动中的参与提供了条件。
弗里曼(Freeman,1984)首先提出了利益相关方分析的三个层面:理性层面、过程层面和交易层面。理性层面要解决的是“谁是利益相关方”和“这些利益相关方可观察到的赌注是什么”;过程层面要解决的是组织如何处理其同利益相关方的关系;交易层面要解决的是组织与其利益相关方之间的交易或讨价还价。
在系统分析了组织与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关系之后,就应解决实现机制的问题,也就是将利益相关方融合到企业战略决策过程中。弗里曼(Freeman,1997)提出了著名的“利益相关方授权法则”(Stakeholder Enabling Principle),即企业应该为其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而经营。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他又提出了“董事责任法则”(Principle of Director Responsibility)和“利益相关方求偿法则”(Principle of Stakeholder Recourse)。前者要求企业董事负有谨慎运用商业判断的责任,以保持并引导企业经营与利益相关方授权法则的一致性;后者则赋予了利益相关方对不能履行其谨慎职责的董事提起诉讼的权力。弗里曼及其后继者把利益相关方观点融合到现代战略管理理论当中。弗里曼的观点受到了许多经济学家的赞同,成为20世纪80年代后期关于利益相关方研究的一个标准范式。
利益相关方理论的“权利分配观”
近年来,利益相关方理论侧重从企业治理和组织理论角度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核心问题是管理层到底应该向股东还是向所有利益相关方负责,也就是说,利益相关方是否可以分享企业的剩余索取权。
讨论利益相关方是否可以分享企业的权利,就必须探讨企业的本质。科斯(Coase,1937)从交易成本角度出发,认为企业是以“权威”来替代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的组织。阿尔钦和德姆塞茨(Alchian and Demasetz,1972)反对企业是由权威统治的观点,强调联合投入和团队在生产中监督的作用,认为监督的专门化和赋予监督者剩余索取权是古典企业效率的保证。主流企业理论的模型中已经考虑到了利益相关方的位置,虽然他们仍然坚持只有资本的所有者——股东才能充当中心签约人并拥有企业的所有权,但无疑也为把利益相关方融入主流企业理论创造了条件。
威廉姆森(Williamson,1985,1996)首先重新审视了企业理论中的利益相关方,认为企业治理框架中应该给那些向公司提供了“专用性资产”(specialized assets)的人位置,而其中就隐含地包括了雇员。布莱尔(Blair 1995,1996)的研究则颇为深入,她从人力资本专用性的角度,指出利益相关方是那些向企业投入了专用性资产的人。这样,利益相关方参与治理的基础是就在于投入的专用性资产以及由此承担的公司剩余风险。既然利益相关方的专用性资本对于企业发展而言是关键的,而且在事实上承担了剩余风险,那么就应该享有相应的剩余索取权。
总之,利益相关方的核心观点认为:企业是其利益相关方相互关系的联结,并进一步具体发展为利益相关方企业和利益相关方管理的概念。其提出的核心问题是:企业属于谁以及为了谁的利益而管理企业?利益相关方公司是相对于传统的股东公司而言的,在后者看来,公司首要的目标是使股东利润最大化,而前者认为,企业的义务内容较为宽泛,要在股东利益与其他利益相关方——尤其是雇员、供应商、顾客和较大范围的“社区”——之间寻求利益上的均衡。
利益相关方管理是指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为综合平衡这些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要求而进行的管理活动。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方的投入或参与,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相关方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个主体的利益。这些利益相关方都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注入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他们或是分担了一定的企业经营风险,或是为企业的经营活动付出了代价,企业的经营决策必须要考虑他们的利益,并给予相应的报酬和补偿。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取决于它能否有效地处理与各种利益相关方的关系。
在利益相关方管理理论看来,企业的发展前景有赖于管理层对公众不断变化的期望的满足程度,也就是说,依赖于企业管理层对利益相关方利益要求的回应质量。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平衡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利益是一个不切实际的目标。企业对所有利益相关方承担同等的责任,理论上看似合理,但由于其模糊了企业和市场的边界而在实际中根本不具备操作性。因为对所有参与者都负责,实际上造成的后果可能是对所有人都不负责或都负不了责。这是理解利益相关方理论需要注意的问题。
(责任编辑:陈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