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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要遵循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

2015-03-19《WTO经济导刊》佚名0

2005年10月27日,经过反复讨论、论证,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基本原则明确提出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很多在那一年注册成立的公司,都开始在公司的愿景、使命、价值观中融入了社会责任的元素。

近10年过去,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呈现蓬勃发展之势,而在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更是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在其间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简称《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说,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市场经济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法律具有分配正义的功能,社会责任正好处在法治与德治的交汇点上”。

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法律工作部部长郭军近日在接受本刊专访时表示,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并非像外界所说是随意加上去的,而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在他看来,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工作,更多的将从鼓励、促进的层面推动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同时加强刚性的约束要求,这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但他同时坦言,“这件事情的发展可以说比我们想象的还要快”。尤其是在2005年参与《公司法》修订,以及作为中国专家代表团成员参与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 26000编制的经历,让他看到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乃至全球范围内的每一点发展都需要付出大量心血。

发展来之不易,现实振奋人心。十多年来,郭军一方面致力于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推进协调工作,另一方面也积极参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各种研究探索。这让他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工会法治化进程,以及我国社会责任发展的亲历者和建设者。而长期与企业、与劳工的接触,则让他在面对具体困难、分析现实问题时的观点和方案往往能做到有的放矢、一针见血。

本期“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封面策划恰逢春节之后,两会之前展开,“基层调研、全总党组会、两会工作提案⋯⋯”,负责接待的秘书板着指头计算着郭军近期的日程。无疑,这段时间的郭军是时间最紧、工作最多的。但在了解了我们采访的主题后,他还是预留出了充裕的时间。用他的话说,就是“社会责任方面的工作,要全力支持配合”。而在与他近两个小时的沟通后,一条工会法治化的进程与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路线图也开始清晰起来。

“这个事的发展比我们预想的要快”

《WTO经济导刊》: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情势下,如何认识和理解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工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郭军:说实话,当时我们在看到这一条的时候也有点意想不到,通过立法手段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这件事的发展比我们预想的要快,但确实是非常必要的。

习总书记多次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那么加强社会责任立法的主要依据,我认为主要有如下四个迫切:其一就是,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手段缓解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高污染、高能耗等不可持续的因素;其二就是,迫切通过强化社会责任需要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公平、公正得不到保障的现象;其三就是,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统一企业对于社会责任的认识,避免企业履责过程中随意性、碎片化的现象;其四,加强立法同时也符合社会责任发展的刚性要求和硬性约束的规律和趋势。

《WTO经济导刊》:但有专家也泼了冷水,说《决定》在加这句话的时候,他们理解的社会责任未必就是我们理解中的社会责任。

郭军:所以这才更加凸显了开展社会责任立法的重要性,就是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在更广的范围内厘清对于社会责任的误区、统一社会责任的认识。当然我们也要去求证人大这些委员们,特别是企业界的代表,看看他们的理解。

《WTO经济导刊》:那么,又如何界定社会责任立法和我们常常谈到的企业的法律责任?因为有的企业就曾表示过,执行了法律、做到合法合规也就是承担了社会责任。

郭军:这显然混淆了社会责任和法定责任的界限。社会责任应该是在法定标准基础上一种自觉自律的行为。什么是社会责任,通俗点说,就是能不裁员的时候不裁员,可涨薪可不涨薪的时候适当涨薪。

当然,这也与我国社会责任正处于初级阶段有关。可能现阶段还是一个需要提倡的、道义层面的问题,也许发展到下一阶段就是必须要做的了。所以现在法律要求必须做的是一个底线,等以后所有企业都不去突破和触碰这个底线,就会变成一种自觉自律,不需要法律来进行强制。

从劳动关系角度来看,在市场背景下,只是确立一个底线和规则,而底线之上、规则之内,就要依靠德治了。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责任立法是通过倡导、促进的方式推进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使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合理配置。

“核心问题是要明确立法要写什么内容”

《WTO经济导刊》: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毫无疑问将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在您看来,核心问题有哪些?

郭军: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立法工作首先要形成一个基本的共识,从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之后外界的反应来看,尽管对于如何立法都有这样那样的困惑,但对于开展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工作却普遍持可定和欢迎态度。

共识一旦有了,那么核心的问题就在于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要写什么样内容。对于这个问题,有一个捷径可走,就是研究一下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 26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作为一个指导性、倡议性的意见,ISO 26000可以说和我们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相契合。而它的组织治理、人权、劳工实践、环境、公平运营实践、消费者、社区参与和发展七大核心议题同样也可以作为立法的重要借鉴。

《WTO经济导刊》:具体来看,立法工作应如何开展?

郭军:首先,肯定是应该相关的研究工作,这就既包括我国社会责任发展的基本情况,也包括对于立法对象、立法主体等具体问题的界定等。应该说包括很多媒体、企业都有一些初步的研究成果。此外,作为我国第一部明确提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也可以作为法律上的一种参考。

与此同时,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可能涉及到的职能部门同样需要界定清楚,同时还应该通过组织协调让各方都能参与进来,并通过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比如说消费者协会、全国工商联、国资委等,我们全国总工会也会积极配合。

《WTO经济导刊》:如果将社会责任立法定义为一个通过提倡和促进推进企业履责的软法,那么如何增加这个软法的硬度,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郭军:倡导肯定也不能仅仅只是一个口号。那么企业要是不照做怎么办?我认为我们最近在做的诚信体系建设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对诚信水平较高、社会责任履行得较好的企业进行政策和税收的优惠。另外,国家也可以通过政府采购、责任投资的方式对企业履责进行激励。甚至可以尝试,对于想要参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企业老板,我们也可以通过一票否决制,来倒逼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要学会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

《WTO经济导刊》: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精神、以及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背景下,您认为推进工会法治化工作的切入点、着力点、落脚点各是什么?

郭军:无论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还是配合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工作,都要求我们社会各个方面都要学会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而这恰恰在一定程度上正是工会工作还存在着比较突出的问题,如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上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模式下的行政思维上等。

所以我们的切入点就是法治思维的强化,着力点就是依法维权能力的提高。最后我们的落脚点,我们的目的也就体现为:其一,依法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不给企业制造麻烦;其二,提高职工的依法维权能力,在政府的严格执法的大的背景下,企业也会增强守法意识,那么劳动关系的和谐也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WTO经济导刊》:近期全总对于企业损害职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强化了通过批评、曝光的方式来督促企业担责、履责,您也说过这个工作会应成为一个的常态,主要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郭军:工会组织从来都是职工自愿的建立和参加的,各级工会的干部也是职工选举产生的,其任务就是:一要了解职工的诉求,这是工会生命力的基本保障,二要了解职工所思所想,对他的诉求进行疏导、进行梳理、归纳汇总,做到反映大多数人的利益。

这同时也是按照中央的相关规定,包括四中全会也好,对于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一定要公开的曝光,进行公开的谴责。但这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式,其目的是要提醒违法企业自己有所意识,同时也要提醒相应的职能部门采取措施去解决,下一步我们还会继续的做这件事情,使之成为一种新的常态。

(责任编辑:小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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